5.9建筑造型
5.9.1建筑造型应鼓励原创设计,突出地域特色,体现城市人文
精神和绿色环保理念。
5.9.2一般情况下,建筑造型应在尺度、肌理、材质等方面与相
邻建筑保持关联。建筑色彩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色彩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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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建筑高度控制
5.10.1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控制分为街墙高度控制和总高度控制。街墙高度
应符合所临道路的街墙高度控制要求。
图5-17建筑高度控制分为街墙高度控制和总高度控制
(2)一般情况下,临山地区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山脊线高度,
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
(3)一般情况下,滨海、滨河、滨湖地区的建筑宜采用退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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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
(4)高层、超高层建筑用于遮挡屋顶设备的女儿墙、构架等屋顶
附属设施,在满足消防的要求下,允许该部分设施高度为建筑总高度的10%。
5.10.2建筑层数
(1)建筑层数:按层高大于等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2)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的高
度在9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者,不计算层数。
(3)半地下室四边均露出地面,且出地面以上的高度大于l.5米时,
半地下室层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半地下室全部或局部用于商业等非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功能,有一面以上(包括一面)完整露出地面,且该面为商业等的主出入口时,半地下室层
数计入地面以上层数。
(4)层高小于2.2m的空间(半地下室、坡屋顶阁楼、避难层除外)
与相邻上层或下层合计为一层,其层高应满足规定要求。 5.10.3建筑层高
(1)单一层高住宅建筑层高宜2.8m,不得超过3.0m,其中低层住
宅不得超过3.3m(图2)
图5-18单一层高示意图
(2)复合层高住宅建筑空间为错层时,每部分层高控制同单一层
高。(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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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9复合层高示意图
3)住宅建筑空间为复式时,层数按自然层计算,单套住宅透空
部分建筑面积与该户型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图5
-12)
图5-20住宅建筑空间透空部分示意图
4)办公建筑层高宜3.9m,不得超过4.5m
5)商业、办公建筑的透空比率,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超出部分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透空部分按自然层数
(((
折算建筑面积)
(6)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6米(门厅除
外),其他楼层层高一般为4.2米,最大不超过5.1米;住宅首层临街商铺层高一般为4.5米,最大不超过5.1米。 (7)其他层商业设施层高宜小于等于4.2m,不得超过5.1m。 (8)商务公寓参照住宅建筑层高控制。
(9)研发类工业建筑参照办公建筑层高控制,有特别工艺要求的
按相应的工艺设计决定。
(10)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户型内独立面积使用时,其投影
面积不得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其深度不得超过3.5米。坡地住宅地下室利用时,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2米。 5.10.4其它要求
(1)住宅建筑阳台(含露台、高度为两层及两层以上的阳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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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面积不超过每户总建筑面积的18%,其中高度为两层及以上的阳台面积不超过阳台总面积的50%。其他类型建筑的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5.11附属设施
5.11.1建筑附属的公共厕所如与商场、餐饮等功能结合,须对外
开放,并有明确标识。
5.11.2建筑设置室外空调机和临街居住建筑的晾衣设施,宜采用
隐蔽式设计,统一形式和安装位置,设置统一的遮挡设施。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建筑集中设置冷却塔、擦窗机等独立设施,应充分考虑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5.11.3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
持协调,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全封闭型的外窗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置于外窗内侧;全封闭型的走廊和阳台宜采用隐形的安全防护设施。
5.11.4建筑物的竖向管道宜隐蔽设置。如需外置,建筑物竖向管
道应作为建筑外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11.5建筑物上设置的楼宇名称标识,在材质、色彩和造型等方
面应与建筑立面保持协调,并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和施工。
5.11.6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灯光应包含
于建筑设计方案设计中,应按《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公共标识设置指引》、《灯光景观规划》和《店铺招牌设置指引》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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