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印刷版 - 图文(7)

2020-04-17 20:16

4.2.3同一街区、同一街块的相邻建筑宜统一退线,街墙高度应

保持一致,以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街墙高度宜按:6米、10米、15米、18米和24米的取值标准进行选择。街墙顶标高处建筑后退1.5~3米

图4-4街墙后退红线示意图

4.2.4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并宜采用橱窗等通透的设计形

式,不宜设置封闭的连续实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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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5相邻建筑统一退线示意图

图4-6建筑街墙高度示意图

4.2.5街墙底层宜采用骑楼或挑檐等形式,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

空间,其地面设计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标高持平,净宽不得小于3米,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6米,净空高度超过5米时,应在3.6米净空高度以上部分设置遮挡设施,并在适宜高度进行二次遮挡。

4.2.6骑楼和挑檐下的公共空间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

烟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不得设置有碍行人活动和安全的广告、标识等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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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挑蓬示意图

图4-8骑楼示意图

4.3公共空间

4.3.1公共空间是指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免费开放并提

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4.3.2室外公共空间的规模一般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分布密度

要求不宜少于:商业办公区1个/2公顷、居住区1个/4公顷、工业区1个/6公顷。

4.3.3除规划确定的独立地块的公共空间外,新建项目一般应提

供占建设用地面积5%~10%的室外公共空间。公共空间面积如果小于1000平方米,宜与相邻地块的公共空间整合设置。公共空间实行统一编码,建成后挂牌公示。 4.3.4公共空间应与城市街道相邻,或者与步行系统和公共通道

直接连接,以保证其公共性和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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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9绿地型公共空间平面示意图

图4-10绿地型公共空间透视图

4.3.5公共空间应避免设于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旁,避免机动车交

通带来的噪音、空气污染以及交通安全隐患。

4.3.6广场型公共空间是指由建筑界面、道路或自然界面围合而

成的公共空间。

(1)面积宜控制在1000~10000平方米,宜结合街区公共中心

和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并通过步行系统与其它公共空间建立联系。

(2)其建筑界面围合率宜控制在广场周长的50%以上,广场最

大开口不宜超过其周长的25%。广场周边的建筑街墙应整齐、连续,建筑底层宜提供零售、餐饮、展示、休闲娱乐等商业、文化设施,鼓励采取骑楼形式提供环绕广场的半室内的步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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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1广场型公共空间平面示意图

图4-12广场型公共空间透视图

4.3.7街道型公共空间是指街道两侧由商业及各类配套设施组成

的纯步行公共空间,两侧界面要求连续,宜采取骑楼、挑檐等形式提供遮蔽空间。

4.3.8绿地型公共空间功能主要是为市民提供休闲活动,应设置

满足市民健身和儿童游乐活动的设施,不宜采用大面积的硬质铺装,绿化率宜大于50%,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为游人提供遮蔽环境。

4.3.9在用地红线内(除退线外)为城市提供永久性场地开放空

间,无条件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覆盖率可提高,并应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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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3街道型公共空间平面示意图

图4-14街道型公共空间透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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