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1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安全方向导引标志「辅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并引导行驶安全方向。视需要设于易肇事之弯道路段或丁字路口。
本标志为黄底黑色图案,箭头图案方向得随实际路况而调整。
辅2
本标志设于弯道路段时,不得少于三面。双向设置时,路面应划设分向限制线或增设反光路面标记。其设置图例如左:
设于弯道路段者 设于丁字路口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调拨车道分向线指示标志「辅3」,用以指示车辆驾驶人调拨车道路段之分向限制线所在位置,禁止车辆跨越,并不得回转。本标志得视需要悬挂于收费站以外之调拨车道分向线上方,配合调拨车道分向设施设置。
本标志为黄底黑字黑色箭头及黑色边线。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辅3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附牌,为主标志牌之辅助标志,凡主标志牌无法完全表达设置目的(如特定管制时
段或车种)等,或仅为说明、教育性质者,得设置之。
附牌应装于主标志牌下方,其上绿与主标志牌下缘相连接。牌面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四角为小圆弧,牌面大小依文字大小、字数而定,其宽度直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之半;横式者不得超过主标志牌宽度为原则。
附牌文字应力求简洁,字数以不超过十个字为原则,若有限制时段应以阿拉伯数字说明,另得视需要加注英文。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本标志,其中禁制性质告示牌并应有相关之管制法令方得设置。
本标志为方形,依设置目的之不同,区分如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告示牌,用以现有标志无法充分说明或指示时,为维护行车安全与畅通之需要,得
一、警告性质告示牌: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为黄底黑字黑边。图例如左:
二、禁制性质告示牌: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上遵行、禁止、限制之特殊规定,为红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三、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交通之辅助,为绿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四、服务设施指示性质告示牌:用以指示行车服务设施之使用,为蓝底白字白边。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车辆故障标志,用以指示前有故障车辆,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减速避让。 本标志为红色中空之正等边三角形,以铝质或其它适当材料制作,具反光性能,反光体为红色,须在夜间距离200公尺处可用目力辨认清楚。边框为白色或银色,采用折叠式或整体式制作之。
本标志依左列规定设置,事后应即拆除:
一、行车时速在40公里以下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
二、行车时速超过40公里之路段,树立于车身后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 三、交通拥挤之路段得悬挂于车身之后部。 四、车前适当位置得视需要设置。
本标志树立于地面时,应加装支,其底边距离地面不得少于六公分,且须设置稳当。 本标志图例如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固定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或其它设施损坏、施工或养护而致交通阻断时间较久或范围较广之处。
本拒马横材应标绘橙白相间之反光性斜纹,其长度视实际需要而定。其设置位置应与行车方向垂直或成适当角度。图例如左:
本拒马正面得加装适当之标志或告示牌,并于适当位置悬装施工警告灯号。
第一百四十条 活动型拒马,用以阻挡车辆及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设于道路临时性交通阻断之处。 本拒马长度为120公分,高度至少120公分。图例如左:
本拒马各牌面均须具反光性能,除底条牌面为橙白相间斜纹外,其余牌面之文字或图案得参酌左列图例或实际情况更换。
若情况需要得采用内照式活动型拒马。 本拒马夜间应择适当位置装设施工警告灯号。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通锥,用以辅助拒马阻挡或分隔交通,在日间或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70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45公分;在夜间、高(快)速公路、行车速限每小时70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须明显指引处,其高度至少70公分。
交通锥夜间使用时上端应安装银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导标。
交通锥之颜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间斜纹两种。其基本型式尺寸参考左表及图例之规定。
必要时得增设筒型交通锥,其高度至少85公分,横断面为圆型或近似圆型,底盘应较底部为宽并与筒身嵌成一体。筒身应水平环绕安装各宽15公分至20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银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图例如左:
第一百四十二条 施工标志,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车辆应减速慢行或改道行驶。设于施工路段附近。
本标志为菱形或长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图案及黑色细边,具反光性能,菱形标准型牌面边长70公分,放大型牌面边长90公分,长方形100公分,宽60公分。其装设方法与一般竖立式标志同。本标志牌面依其设置及功能分为左列数种:
一、用于前方道路施工。 二、用于前方道路封闭。
三、用于道路施工-车辆改道行驶及指示改道方向。 四、用于部分车道封闭,改单线管制行车。
道路封闭路段如需要利用其它道路绕道行驶维持交通时,除应设置道路封闭标志外,应在封闭路段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