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志仅用标准型一种,并需加设附牌。附牌为白底黑字及黑色细边,上半部说明禁停时间,下半部说明禁停范围或以箭头指示禁停路段。设于起点者,箭头向左:
设于终点者,箭头向右;禁停路段过长者,中间得增设一面,箭头为双向。图例如左: 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禁25
第七十九条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26」,用以告示不得临时停车,其限制条件得以附牌说明之。设于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已设有禁止临时停车线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蓝底、红边、红色交叉形图案。
禁26
第八十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7」,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
禁27
第八十一条 车辆总重限制标志「限1」,用以告示道路、桥涵所能承载之重量限制,超限之车辆不准通行。设于限重路段将近之处,并须考虑超限车辆能在该处绕道行驶或回车。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总重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十二条 车辆宽度限制标志「限2」,用以告示道路情况特殊,车辆宽度应受限制,超限之车辆不准通行。设于限宽路段将近之处,并须考虑超限车辆能在该处绕道行驶或回车。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宽度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八十三条 车辆高度限制标志「限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通过前方道路结构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车辆不准通行。设于结构物垂直净高小于公路或市区道路设计标准地点将近之处,并须考虑超限车辆能在该处绕道行驶或回车。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高度由主管机关定之。
限1限2限3
第八十四条 车辆长度限制标志「限4」,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通过前方道路结构物之车辆长度限制,超限之车辆不准通行。设于限长地点将近之处,并须考虑超限车辆能在该处绕道行驶或回车。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长度由主管机关定之。
限4限5
第八十五条 最高速限标志「限5」,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车时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设于以标志或标线规定最高速限路段起点及行车管制号志路口远程适当距离处;里程漫长之路段,其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
本标志与第一百七十九条速度限制标字得同时或择一设置。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时速由主管机关参照路线设计、道路状况、交通量、肇事资料及其它因素定之。规定行车速率限制每小时之公里数,应为五之倍数。设置图例如左:
限6
第八十六条 最低速限标志「限6」,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前方道路最低时速之限制。设于限速路段之起点。里程漫长之路段,其中途得视实际需要增设之。
本标志应与最高速限标志配合设置悬挂于同一标志杆上,而不单独设置;其装置方式,竖立式应为最高速限标志居上,最低速限标志居下;门架式或悬臂式应为最高速限标志居左,最低速限标志居右。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边 。
本标志图案为假定数字,其限制之时速由主管机关参照路线设计,道路状况、交通量、肇事资料及其它因素定之。规定行车速率限制每小时之公里数,应为五之倍数。
第四节 指示标志
第八十七条 指示标志视需要设置,其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 梅花形、方形、圆形、箭头形、盾形等。
二、大小尺寸 除规定之标准型外,必要时得随文字之大小及字数酌量增减之。 三、颜色、图案及设置位置依本节各条之规定。
省(市)界标志「指5」、县(市)界标志「指6」、地名标志「指21」为展现地方特色,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第八十七条之一 观光游乐地区指示标志,用以指示通往观光游乐地区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
本标志除于牌面上加注英文外,并得于牌面适当位置设计特定图案,图案由观光主管机关会商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定。
本标志申请设置之审核要点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标志必要时得附设于其它指示标志适当位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第八十七条之二 游憩类别标志,用以指示游憩地点之类别。 前项游憩类别系指第87条之一观光游乐地区以外之左列游憩场所: 一、体育馆 四、公园
二、球场 五、露营场
三、运动场 六、动物园
七、其它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认定为游憩场所者。
本标志为棕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视实际需要设于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 本标志设置基准及审核要点由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订定。其参考图例如左(单位:公分):
第八十八条 国道路线编号标志「指1」,用以指示国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国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国道路线上,图例如左:
指1
本标志为梅花形白底绿边黑色阿拉伯数字。梅花形图案制作如左:
第八十九条 省道路线编号标志「指2」,用于指示省道路线之编号,其编号由省道主管机关定之。设于已编号之省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以每隔六公里设置一面为原则,设有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或方向里程标志之处,已指示本标志图者,得免设之。
本标志为盾形蓝底双白框白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
指2
两条省道有共线路段时,图例如左:
第九十条 县、乡道路线编号标志,用以指示县、乡道路线之编号,设于已编号之县、乡道路线及其与各级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设置位置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同。
县道路线编号标志「指3」,为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乡道路线编号标志「指4」,为长方形白底黑边黑色阿拉伯数字及文字。图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