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处。
第四十一条 当心行人标志「警34」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行人。 设于行人易肇事路段,或设有「行人穿越道」标线将近之处。
车辆驾驶人不易察觉行人穿越之道路,亦得设之。但在市区街道或设有号志之处得免设置。
警34 警35 警36 警37
儿童游乐场所及儿童众多处所将近之处。
第四十三条 当心残障者标志「警36」,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残障者。 设于复健医院、残障学校等残障者经常通行处所将近之处。
第四十四条 当心动物标志「警37」,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于路旁放牧地区、畜牧场所或野生动物保护区将近之处。 本标志内动物图案得以该地区最常出现之动物择要调整。
第四十五条 当心台车标志「警38」,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于台车平交道将近之处。
第四十二条 当心儿童标志「警35」,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儿童。设于小学、幼儿园、
警38 警39
第四十六条 当心脚踏车标志「警3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得设于脚踏车行驶众多路段适当之处。
第四十七条 当心飞机标志「警40」,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飞机升降。 设于飞机场附近道路与飞机升降方向相交之处。
第四十八条 隧道标志「警4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 设于隧道将近之处。
第四十九条 双向道标志「警4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会车。 设于单行道连接双向道将近之处。
警40 警41 警42 警43 第五十条 码头、堤岸标志「警43」,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设于码头或堤岸将近之处。
第五十一条 断崖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于断崖将近之处。 右侧断崖用「警44」,左侧断崖用「警45」。
第五十二条 注意落石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落石。
设于易于发生塌方或落石危及行车之路段将近之处。右侧落石用「警46」,左侧落石用「警47」。
警44 警45 警46 警47
第五十三条 注意强风标志「警48」,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 设于强风经常吹袭路段将近之处。
第五十四条 慢行标志「警49」,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 设于道路发生特殊情况,影响行车安全路段将近之处。
本标志下缘得设附牌标英文或说明慢行原因。英文附牌图例如左:
第五十五条 危险标志「警50」,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于危险路段将近之处。本标志下缘应设附牌,说明危险原因。
警48 警49 警50
第三节 禁制标志
第五十六条 禁制标志分为左列三种: 一、遵行标志:表示遵行事项。
二、禁止标志:表示禁止事项。 三、限制标志:表示限制事项。
第五十七条 禁制标志之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圆形、八角形、倒等边三角形、方形及专用于铁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颜色:除特殊标志另有规定外,遵行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禁止、限制标志为白底红边黑色图案。 三、大小尺寸
标准型:圆形之直径为65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70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90公分。 放大型:圆形之直径为90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90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120公分。 缩小型:圆形之直径为45公分,八角形之对角线为50公分,三角形之边长为60公分。 特大型:视实际情况定之。
四、图案:标准型圆形禁止标志之红边宽为10公分,斜线宽为六公分,斜线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经中心与垂线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标志之红边宽为10公分。
五、禁制标志设于距禁制事项之起点至100公尺间适当之地点。
第五十八条 停车再开标志「遵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停车观察,认为安全时,方得再开。设于安全停车视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相交道路交通流量相当者,其中任一道路行车速限在每小时60公里以上,平均日最大8小时进入交岔路口之交通量总和达4000辆以上,或一年内有5次以上交通事故纪录者,该路口各行车方向均应设置本标志。
本标志为八角形,红底白字白色细边,设置地点应与停止线平齐或附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如左:
遵1
第五十九条 让路标志「遵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状况,让干道车
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它必要地点。
本标志为倒三角形,白底、红边、黑色「让」字。设于距离路口五公尺内,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
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设置图例见「停车再开」标志。
遵2
第六十条 停车检查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停车接受检查或缴费等手续。设于关卡将近之处。 本标志图案内加注说明检查事项:检查站写明停车检查「遵3」。海关写明关卡停车「遵4」。收费站写明停车缴费「遵5」。地磅站写明货车过磅「遵6」。接近邻国边境之各处得加邻国文字附牌。
遵3 遵4 遵5 遵6
第六十一条 道路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遵行之行驶方向。设于交岔路口附近显明之处。
仅准直行用「遵7」。 仅准右转通行用「遵8」。 仅准左转通行用「遵9」。 仅准右转及左转通行用「遵10」。
道路遵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车辆之图案同第七十三条择要调整。但用一标志内车辆图案不得超过两个。大货车仅准右转通行时,图例如左:
遵7 遵8 遵9 遵10
第六十二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标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车道仅准右转通行用「遵12」。 车道仅准左转通行用「遵13」。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遵11 遵12 遵13
遵14 遵15
单行道入口起点处。
第六十三条 单行道标志,用以告示该道路为单向行车,已进入之车辆应依标志指示方向行车。设于牌面与单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与单行道垂直者用「遵17」。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遵16 遵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