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台湾] - 图文(9)

2019-07-30 13:43

指53-4

公路汽车客运场站图例如左指53-5:

指53-5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若不同运具共享场站时,得以共杆方式设置。 本标志图案必要时得附设于其它指示标志适当位置。

第一百十八条之五 政府机关(构)标志「指53-6」,用以指示政府机关(构)之名称、方向及里程。 前项政府机关(构)系指民众较常前往洽公之左列机关(构): 一、县(市)政府 四、税捐稽征机关 七、各级法院

二、乡(镇、市、区)公所 五、公路监理机关

三、地(户)政事务所 六、停车管理机关

八、其它经该管公路主管机关认定民众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机关(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箭头,视实际需要设于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公里以内为原则。其参考图例如左指53─6:

指53-6

第一百十九条 人行天桥标志「指54」、人行地下道标志「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桥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设于天桥或地下道入口附近,并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指54 指55

第一百二十条 救护站标志「指56」,用以指示卫生所及经政府指定之医疗救护处所在地,设于距离以上处所一公里以内为原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6

指56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红色十字图案。

指57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修理站标志「指57」,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汽车修理场所。设于距离修理站1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加油站标志「指58」,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加油站,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离及营业时间。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指58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话标志「指59」,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紧急电话。

指59

本标志在一般道路设置于距离该电话1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本标志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绘于电话之话亭上。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隧道内之紧急电话标志为白底红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渡口标志「指60」,用以指示前方设有渡口,备有渡船可供车辆过渡,设于距离渡口150公尺附近显明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指60 指61

第一百二十五条 餐旅服务标志「指61」,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附近设有餐旅服务及休憩设施。设于距离餐旅服务100公尺附近之处,并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之制作与停车处标志同。

本标志为白底蓝边黑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标志「指62」,用以指示学校地区,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设于学校附近之处。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指61 指62

第一百二十七条 医院标志「指63」,用以指示规模较大之医院所在地,车辆驾驶人应注意禁声慢行。

设于医院附近之处。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并得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或说明指示方向及距离。附牌图例如左:

指63

道150公尺附近之处。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避车道标志「指64」,用以指示前方设有避让来车之处所。设于单车道上距离避车

指64

第一百二十九条 此路不通标志「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无出口不能通行。设于不信道路之入口处。本标志为蓝底红色横条白色竖条。

指65 指66

第一百三十条 回转道标志「指66」,用以指示回转道之位置,设于回转道入口处附近,面向行车方向。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其箭头方向得视实际路况调整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绕道标志「指67」,用以预告前方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指示转弯车辆之正确

行驶路线。本标志为绿底白色图案及黑色箭头,板面内视需要绘设管制标志,其图案及颜色应与原规定之管制标志一致。

得视需要设于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适当位置。指示依回转道左转者,图例如左: 有快慢分隔路型实施快车道禁止右转者,图例如左:

前二项图例图案内容为假定状况,得随实际路况而作调整,并视需要配合回转道标志设置。本标志下缘得设「左(右)转车绕道」附牌。

指67

第一百三十二条 道路通阻指示标志「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状况,设于易发生交通阻断之路线入口处附近。

本标志牌面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写明该路段之终点地名。标牌(1)(2)(3)均可活动,视情况需要随时安装适当之牌面。该路段畅通时,标牌(1)应以绿底白字书明「畅通」,途中阻断时,以红底白字书明「封闭」。标牌(2)为白底,表明途中应注意之事项;如「最高行车时速」、「当心落石」、「轮胎加链」等标志缩小图案。标牌(3)在路线畅通时,以白底黑字书明「全线通行」,路线封闭时,应书明「可通至××」等字样。

指68

第五节 辅助标志

第一百三十三条 可变性标志,具有可变性能,按各类标志图案或文字制作,视需要以灯光或其它方法显示之,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务或宣导事项。其使用得以人工、遥控或自动方式为之。

本标志所显示之体形、颜色、大小、图案及字体等,均应尽量与本规则相关标志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车道预告标志「辅1」,用以预告前方道路车道配置情形。

本标志为蓝底白色图案。其箭头方向应与前方道路车道管制状况一致,视需要设于车道管制路段前方适当位置。图例如左: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台湾] - 图文(9).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2年高考广东省英语科听说考试真题(B)word文档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