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其牌面不得妨碍行人交通。共杆设置时,同支柱同方向至多以三面为限。
悬挂式标志之垂直净空,一般道路不得少于4公尺60公分,高速公路不得少于4公尺90公分。其支柱或支架与路肩边缘相距不少于60公分为原则,但情况特殊者,在影响行车最小原则下得酌予变更。
同一路线之标志,其横向距离及高度力求一致。
第十九条 标志除另有规定外,得视需要采用反光材质或安装照明设备。 依反光材质制作之标志不得影响标志原图案之形状及颜色。
照明设备一律用白色灯光,安装于标志牌之内部或上方或其它适当之位置。
第二十条 标志牌及附牌均应以支柱、支架或利用其它物体固定之支柱或支架应采用坚固耐用之材料。
支柱或支架之柱脚表面应漆黑白相间之线条或银白颜色,条宽20公分,由下而上至标牌下缘为止,最高距地面180公分。
标志设于易被撞或影响交通之处者,其支柱或支架应漆黑黄相间之线条,条宽20公分,由下而上至标牌下缘为止,最高距地面180公分。
第二十一条 标志之有效范围、限制、遵行时间、加设附牌或附加英文说明,除本规则已有规定外,由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况定之。
第二节 警告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设置警告标志。 一、急弯路段 三、交岔路口 五、铁路平交道附近 七、其它路况特殊路段。
第二十三条 警告标志之设计,依左列规定: 一、体形:正等边三角形。
二、颜色:白底、红边、黑色图案。但「注意号志」标志之图案为红、黄、绿、黑四色。 三、大小尺寸
标准型:边长90公分,边宽7公分。 放大型:边长120公分,边宽9公分。 缩小型:边长60公分,边宽5公分。 特大型:视实际情况定之。
四、警告标志设置位置与警告标的物起点之距离,应配合行车速率,自45公尺至200公尺为度,如受实际情形限制,得酌予变更。但其设置位置必须明显,并不得少于安全停车视距。
第二十四条 弯路标志分为右弯标志「警1」及左弯标志「警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低于左表规定之曲线半径及视距路段应设置之。
安全停车视距(公尺) 25 平线半径(公尺) 20 设计速率(每小时公里) 25 二、险坡路段 四、道路施工路段 六、临时突发危险情况路段
30 45 65 85 110 135 165 200 240 280 30 50 80 120 170 230 300 390 500 6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20 1 警
警2
第二十五条 连续弯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于路线具有反向曲线或连续转弯,其曲线半径及视距低于前条表列规定之路段。第一弯道先向右者用「警3」,第一弯道先向左者用「警4」。
本标志设于连续急弯路段,至少每隔2公里应设置一面,标志牌下缘应设附牌说明其长度,促使车辆驾驶人预知前途尚有连续急弯之里程。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警3 警4
第二十六条 险坡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小心驾驶。设于道路纵坡在百分之七以上之路段。除升坡用「警5」,险降坡用「警6」。本标志牌下缘应设附牌,说明该险坡属「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长度,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警5
于双车道路面宽度缩减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点前方。
警6
第二十七条 狭路标志「警7」,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路面狭窄情况,遇有来车应予减速避让。设
本标志设于狭路绵长路段,标志下缘应设置附牌,说明狭路长度。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警7
第二十八条 车道、路宽缩减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道或路宽将缩减之情况,设于同向多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将近处,右侧缩减用「警8」,左侧缩减用「警9」。
行驶速率较高路段得增设本标志于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之前,并应设附牌说明其距离,使车辆驾驶人预知前方尚有多少距离处车道或路宽将缩减。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警8 警9
第二十九条 狭桥标志「警10」,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不得在桥上会车。设于净宽不足六公尺之桥梁。 狭桥长度在300公尺以上者,宜设置号志,管制交通。已设号志之狭桥,得免设本标志。
警10
第三十条 岔路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注意横向来车相交。设于交岔路口将近之处。其图案视道路交岔形状定之。图例如左:
两相邻交岔路口中心点距离小于该道路所订速限之安全停车视距者,得合并为单一图案,并得视道路实际状况以放大型尺寸设置之。
同一道路短距离内有连续数个复杂交岔路口时,得视道路状况再增设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向线或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标字。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设本标志:
一、视界良好,易于察觉岔路来车动态之交岔路口。 二、设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
三、设有「停」、「让」、「慢」、「注意号志」、「地名方向」等标志之交岔路口。 四、相交道路交通流向互不干扰之交岔路口。
五、相交道路任一道路之交通量每小时低于50辆之交岔路口。 六、市区街道行车速限低于每小时40公里路段之交岔路口。
警19
第三十一条 匝道会车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匝道车辆之插会。设于会合点前方之主线上。右侧插会用「警20」,左侧插会用「警21」。本标志牌下缘得设「右(左)侧来车」附牌,说明其来车方向。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警20
交通岛之顶端。
警21
第三十二条 分道标志「警2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分道行驶、设于正对行车方向之障碍物或
警22
第三十三条 注意号志标志「警23」,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路段设有号志,应依号志指示行车。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视需要设置本标志:
一、郊区道路设有号志,其间距超过10公里以上者。 二、高速公路隧道前或交流道进出口设有号志管制行车者。 三、号志之设置,因受地形限制或其它因素致视界不良者。 四、因临时交通管制或其它特殊状况设置活动号志者。
警23警24警25
第三十四条 圆环标志「警24」,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视需要设于圆环将近之处。
第三十五条 有栅门铁路平交道标志「警25」,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或及时停车,设于车辆驾驶人无法直接察觉有栅门铁路平交道将近之处。
第三十六条 无栅门铁路平交道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觉,确定平交道上无火车行驶时,方得通过。设于无栅门之铁路平交道将近之处。
路面设有「近铁路平交道」标线者,得仅设「警26」标志一面、路面未设有「近铁路平交道」标线者,应设三面,第一面标志「警27」设于距离入口处150至200公尺间适当地点,第二面标志「警28」设于上述距离三分之二处附近,第三面标志「警29」设于上述距离三分之一处附近。
警26 警27 警28 警29
第三十七条 路面颠簸标志「警30」,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于路面颠簸路段或特设跳动路面地段将近之处。
警30 警31 警32 警33
处。
第三十八条 路面高突标志「警3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于路面突然高耸路段将近之第三十九条 路面低洼标志「警32」,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减速慢行。设于路面突然低洼路段将近之处。
第四十条 路滑标志「警33」,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慢行。设于路面泥泞、冰冻等滑溜路段将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