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爬坡道预告标志「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侧车道为慢速车爬坡之专用车道。设于距离爬坡道起点150公尺之处。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指26 指27
第一百零一条 慢速车靠右标志「指27」,用以指示行车速率低于最低速限之车辆应实时驶入最右侧之爬坡专用车道。设于该爬坡专用车道之起点将近之处。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第一百零二条 大型车靠右标志「指28」,用以指示大型车应行驶右侧车道,避免占用内侧车道,或应靠右驶入收费车道。
本标志如设于指示驶入收费车道时,设于距离进入该收费站区之车道渐变段起点约100公尺处。 本标志为白底黑字黑色边线。
指28
第一百零三条 车道指示标志「指29」,用以指示通达地点应行驶之车道。悬挂于应进入该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图例如左:
其它图例如左: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箭头应向下分别正对各该车道之中央。
指29
第一百零四条 高(快)速公路指引标志[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车辆驶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设于需要引导车辆往高﹙快﹚速公路之适当交岔路口或地点。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并得加绘高﹙快﹚速公路路线编号图案,其指向箭头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实际方向标示之,以悬挂式设置。其参考图例如左:
指30
指30-1
第一百零五条 高(快)速公路出口预告标志,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点及路线。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须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地名以连络道路两侧之重要城镇,依距离、人口、社经发展程度,选择交通需求较大之地名标示,至多二处。
[指31]标志,设于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适当处,[指32]设于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适当处,[指33]标志,设于出口减速车道起点至鼻端间之适当处。图例如左:
指31 指32 指33
因受限制致无法依序设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预告标志,除[指33]为必要设置,得仅于出口前1公里处设置[指32]标志一面。本标志设置图例如左:
第一百零六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点有两处以上之出口。设于第一处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1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依前条图例设置之。
指34 指35
第一百零七条 高速公路出口处街名里程标志[指35],用于交流道密集之都会地区,因出口预告标志不能依规定设置时,以本标志指示前方数个出口连接之街名及里程。设于通往同一市区第一道出口预告标志前方约500公尺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配合高速公路出口处数标志设置之。
第一百零八条 高速公路出口编号标志[指36],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编号,以出口匝道口最近之整桩里程牌之里程数为出口编号标志之号码。图例如左:
指36指37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为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之附属标志,得视需要设置于高速公路出口将近之处,其装置方式如左:
第一百零九条 高(快)速公路出口标志[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设于交流道出口匝道与主线间之三角顶端上或邻近处。
指37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箭头及白色边线。 本标志得视需要增设出口编号附牌。图例如左:
第一百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预告标志[指38],用以指示前有服务区及其距离里程。分别设于距离服务区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指38
服务区进口匝道起点。图例如左:
本标志为蓝底白字白色图案及白色边线,并应注明服务区名称。
指39
第一百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进口方向标志[指39],用以指示服务区进口匝道之位置及方向。设于
第一百十二条 公路休息站预告标志[指40],用以指示前有休息站及其里程。分别设于距离休息站进口二公里及一公里处。图例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