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靠右(左)行驶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需靠分向设施之右(左)侧行驶,视需要设于分向设施之起点。
靠右行驶用「遵18」,靠左行驶用「遵19」。
本标志得加设「靠右(左)行驶」附牌,标准志型附牌图例如左:
遵18遵19
第六十五条 机慢车两段左转标志「遵20」,用以告示左转机器脚踏车或慢车驾驶人应遵照号志指示,在号志显示允许直行时先行驶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转待转区等待左转,俟该方向号志显示允许直行后,再行续驶,以两段方式完成左转。本标志设于实施机慢车两段左转路口附近显明之处,并配合划设机慢车左转待转区标线。
本标志下缘得设「机慢车两段左转」附牌,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遵20
第六十六条 圆环遵行方向标志「遵21」,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驶近圆环时,应让内环车辆优先通行,左转车辆应绕行圆环。设于道路中心线与圆环外缘相交或圆环其它显明之处。
第六十七条 行人专用标志「遵22」,用以告示该段道路专供行人通行,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其通行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遵21遵22
第六十八条 道路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道路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它车辆及行人进入。设于该路段起点显明之处。
道路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3」。 道路指定脚踏车及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5」。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遵23
悬挂于应进入该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车道指定四轮以上汽车专行用「遵26」。 车道指定脚踏车及机器脚踏车专行用「遵27」。 车道指定大客车专行用「遵28」。
遵24遵25
第六十九条 车道专行车辆标志,用以告示前段车道专供指定之车辆通行,不准其它车辆及行人进入。
前项车种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车种图案不得超过两个。
遵26遵27遵28
第七十条 轮胎加链标志「遵29」,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装置防滑轮胎或轮胎加链,于车辆通过冻滑路段后应即将链卸除。设于距离该冻滑路段起点100公尺附近路幅较宽之处。
第七十一条 按鸣喇叭标志「遵30」,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按鸣喇叭,以提醒对向车辆驾驶人注意,并减速慢行。得设于曲线半径及视距低于第二十四条规定之弯道路段及上坡道顶端视距不良之路段。
遵29
穿越电化铁路平交道时,应注意上方之高压电线。
单线铁路平交道用「遵31」。 双线以上铁路平交道用「遵32」。 单线电化铁路平交道用「遵33」。 双线以上电化铁路平交道用「遵34」。
遵30
第七十二条 铁路平交道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必须暂停、看、听,确认安全时方得通过。
「停看听」为白底红字黑色边线,交叉形为白底红色边线,电化铁路符号为白底黑色图案黑色边线。 本标志设于距离近端外侧轨条三至五公尺之处。图例如左:
遵31 遵32 遵33
遵34
第七十三条 禁止进入标志「禁1」,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 设于禁止车辆进入路段入口显明之处。 指定某种车辆禁止进入标志,图例如左: 禁止汽车进入用「禁2」 禁止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3」。 禁止大货车及联结车进入用「禁4」。 禁止联结车进入用「禁5」。
禁止汽车及机器脚踏车进入用「禁6」。 禁止空出租车进入用「禁7」。 禁止板车进入用「禁8」。 禁止三轮车进入用「禁9」。 禁止脚踏车进入用「禁10」。
禁止马达三轮车进入用「禁11」。 禁止兽力车进入用「禁12」。 禁止三轮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3」。 禁止三轮车及板车进入用「禁14」。
禁止汽车、机器脚踏车及兽力车进入用「禁15」。
前项图案得择要调整。但同一标志内所用图案不得超过三个。其禁止进入时间有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禁1 禁2 禁3 禁4
禁5 禁7 禁8 禁9
禁10 禁11 禁12 禁13
第七十三条之一 车道禁止进入标志「禁16」,用以告示任何车辆不准进入该车道。悬挂于禁止车辆进入车道之正前上方。
禁16
第七十四条 禁止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转用「禁17」、禁止左转用「禁18」。禁止左右转用「禁19」、禁止右转及直行用「禁20」、禁止左转及直行用「禁21」。设于禁止各种车辆右转、左转或左右转道路入口附近显明之处。有时间、车种、车道特殊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
禁行方向仅限于指定车辆者,应将车辆之图案绘于标志内。禁止大货车左转及禁止大客车左转,图例如左:
禁17禁18禁19
禁20禁21
第七十五条 禁止回车标志「禁2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在前段道路行车,不准回车。设于禁止回车之地点。已设有禁止左转标志或标划分向限制线、禁止超车线之路段,得免设之。
禁22
超车路段之起点。已设有禁止超车线或分向限制线者,得免设之。
禁23禁24
第七十六条 禁止超车标志「禁2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禁止超车。设于超车视距不足及其它禁止第七十七条 禁止行人通行标志「禁24」,用以告示行人禁止通行。设于禁止行人通行路段之起点。 第七十八条 禁止停车标志「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车辆。但临时停车不受限制。设于禁停路段。已设有禁止停车标线者,得免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