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正确答案』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
3400+137.5+45=3582.5(元)
【例题·计算题】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成本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
要求:进行12月份的税务处理。 『正确答案』进项税额转出=(29.7-2.7)÷87%×13%+2.7×11%=4.33(万元)
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
(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制药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抗生素药品取得含税收入117万元,销售免税药品50万元,当月购入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8万元,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耗料情况,计算该制药厂当月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应纳增值税=100×17%-(6.8-2.27)=12.47(万元)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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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题】2016年5月,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则:
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抵扣44万元。但2017年4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
若2017年4月不动产净值率为5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2017年5月可以将剩余44万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题】依上例
若2017年4月不动产净值率为8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88(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6+(88-66)=88(万元)
【知识点9】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十节) 对销售货物而言: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份销售给乙商场一批电视机,不含税销售额为70万元,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但尚未给乙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销货运费4万元并取得专用发票。
『正确答案』
销项税额=70×17%=11.9(万元)
进项税额=4×11%=0.44(万元)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新规】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先比对、后抵扣。
3.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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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10】应纳税额计算及其他问题 【考情分析】重要考点
一、一般纳税人税额计算——全面考虑各项规定
【考题·单选题】(2014年)某船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购进船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60万元、税额61.2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含税收入包括国内运输收入1287.6万元、期租业务收入255.3万元、打捞收入116.6万元。该公司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
A.87.45万元 B.92.4万元 C.98.3万元 D.103.25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国内运输收入和期租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打捞
收入应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287.6+255.3)÷(1+11%)×11%+116.6÷(1+6%)×6%-61.2=98.3(万元)。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提示】要全面了解题目资料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见本节知识点8】
3.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4.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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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4.8÷(1+17%)×17%=0.70(万元),当期可抵扣进项
税额=20.4-0.7=19.7(万元)。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6.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了解:地市级分行、支行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11】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新增内容,重要考点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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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①非自建项目 ②自建项目 地税预缴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国税申报 与地税预缴相同 与地税预缴相同 【注释】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以下相同)。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①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国税申报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地税预缴 国税申报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①非自建项目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增值税=出售全价÷(1+11%)×11% ②自建项目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项目性质 ①非自建项目 ②自建项目 地税预缴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国税申报 与地税预缴相同 与地税预缴相同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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