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13-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煤炭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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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30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7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统配煤矿总公司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建设部 1990年6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50号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业部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79)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并参鉴了国外有关标准和资料,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七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了施工准备、辅助工作、工业卫生三章,取消了井架和井塔施工一章,将井筒地质检验和支护材料选用、光面爆破和锚喷支护两章分别列入其它章内。增加了十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有效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删除了一些不适适应施工发展的工艺和技术,对一些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严格了质量标准。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标管理组,便于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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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缩短矿井建设周期,促进矿山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应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进行管理和优化施工方案,推行项目管理、目标管理、网络技术和全面质量管理。
第1.0.5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应用经过实践检验后成熟的科研成果,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施工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新技术的推广,应结合国家和地区的实际,充分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经济的合理性。
第1.0.6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和工业“三废”处理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处理“三废”必须考虑综合利用和有利于农业生产,防止污染环境。“三废”处理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第1.0.7条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证。
第1.0.8条 工程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做好各种测试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
第1.0.9条 工程竣工后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工程质量认证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井巷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审查矿井地质资料,检查钻孔资料,并绘制井巷工程地质剖面预测图; 二、完成设计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设计,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 四、完成施工设施及设备的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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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井、斜井、平硐开工前,尚应完成下列工作: 1.场地的测量、基桩埋设、场地及障碍物拆迁;
2.施工期间的交通运输、给排水、输变电、通讯、防火、防洪、防涝工程和必 要的生活辅助设施;
3.立井的锁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第2.1.2条 井口场地平整,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滑坡的山坡地区,应先进行滑坡处理,井口上侧的截水沟和排水沟,应 在井筒开工前完成;
二、场地填方不得采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矿石;
三、填方超过1m时,应先做好建筑物的基础和管、网、沟的施工;
四、当地面爆破作业和井筒开凿同时施工时,应有保护设施,并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场地平整后,应检查测量基点有无移动。
第2.1.3条 施工用水量,应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于消防用水量时,施工工用水量应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确定;当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于消防用水量时,应按消防用水量确定。 施工总用水量,应计入10%的备用量。
第2.1.4条 施工期间,应有可靠的施工电源。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矿井施工供电总负荷。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发生故障时,能继续供应70%的负荷用电。
第2.1.5条 施工期间的压风量,应根据井下工作面和地面设备需用风量之总和计算,并应计入10%的备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风压,不得低于0.5Mpa。
第2.1.6条 根据施工的需要,采取特殊施工技术施工的井巷工程,开工前应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其施工准备的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第2.1.7条 在冬季、雨季施工的工程,应根据地区及工程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节 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
第2.2.1条井筒开工前,应完成检查钻孔,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当井筒不通过含水冲积层和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且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打检查钻孔。
一、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简单;
二、距井筒中心25m范围内已有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求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三、井田内或相邻井田内已有生产矿井,掌握了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情况及其变化规律;
四、根据地层露头和勘探资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层预想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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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 检查钻孔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立井井筒:
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钻孔可布臵在井筒范围内: (1)地质构造、水文条件中等,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 (2)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
(3)专为探测溶洞或施工特殊需要的检查钻孔。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煤层、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检查钻孔与井筒中心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3.井底离特大含水层较近,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钻孔不得布臵在井筒范围内;
4.当地质构造复杂时,检查钻孔的数目和布臵,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5.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
二、斜井、平洞检查钻孔的数量、深度和布臵方式,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注:水文地质条件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第2.2.3条检查钻孔应全孔取芯,并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层位。其采取率在冲积层和基岩中,不宜小于75%;在矿层破碎带、软弱夹层中,不宜小于60%。
岩芯必须编号,装箱保存。
第2.2.4条 在检查钻孔穿过的岩层中,每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当岩层成分变化大,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取样数目。对于可采矿层,其顶板和底板应单独取样。
第2.2.5 钻孔通过的各类岩层,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物理力学性能试验。其试验测定的项目,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砂层
1.颗粒成分;2.湿度;3.容重、密度;4.孔隙度;5.渗透系数;6.内摩擦角。 二、土层:
1.容重、密度;2.湿度;3.孔隙度;4.可塑性;5.内摩擦角;6.内聚力;7.抗压张度;8.膨胀性。
三、冻结状态下的厚粘土层:
1.温度在-8一-15℃状态下的冻土三向受力; 2.温度在-8一-10℃状态下的冻土蠕变;
3.温度在-5一-15℃状态下的粘土层膨胀性以及冻胀量; 4.温度在-5一-15℃状态下的冻土无侧限抗压强度; 5.冻土应力与应变关系曲线、弹性模量、泊松比; 6.比热容、导热系数。
四、接近细砂、粉砂层的亚粘土和轻亚粘土的颗粒分析和不均匀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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