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 图文(4)

2019-08-30 13:14

二、浆液浓度、材质、凝结时间、注入量等,应根据不同条件选择,水玻璃的模数宜为2.4-2.8,水泥浆与水玻璃的体积比,宜为1:0.3—1:0.6。

III 壁后注浆

第3.5.21条 建成后的井筒或正在施工的井壁段的漏水量超过6m3/h,或井壁有集中漏水点,应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3.5.22条 壁后注浆的工艺和材料应根据井壁结构、质量、漏水特征与壁后地质、水文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第3.5.23条 壁后注浆的施工顺序应根据含水层的厚度分段进行。对漏水段较长的井筒,宜采取由上往下逐段进行注浆。每个分段内宜先由下往上注浆,再由上往下复注一次。

第3.5.24条 壁后注浆孔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注浆孔的数量,根据堵水需要选定,各孔注浆的有效扩散半径应相交,在含水层上下界面位臵,或裂隙含水层中,注浆孔宜加密;

二、当注浆段壁后为含水砂层时,注浆孔的深度不宜超过井壁最度。双层井壁,孔深宜进入外层井壁100mm;

三、当漏水的井筒段壁后为含水岩层时,注浆孔宜布臵在含水层的裂隙处,注浆孔的深度应进入岩层0.5—1.0m;

四、在井壁漏水量较大的井筒段,应布设导水孔和泄水孔。

第3.5.25条 壁后注浆的压力宜比静水压力大0.5-1.5MPa;在岩石裂隙中的注浆压力可适当提高。

IV 注浆结束的标准

第3.5.26条 地面预注浆结束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水泥浆注浆,注入量为50-601/min及注浆压力达到终压时,应继续以同样压力注入较稀的浆液20-30min后方可停止该孔段的注浆工作。

二、采用水泥—水玻璃浆液注浆,当注入量达到100-1201/min及注浆压力达到终压时,经稳定10min,可结束该孔的注浆工作。

第3.5.27条 工作面预注浆结束的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注浆孔的注浆压力达到终压,注入量小于30-401/min;

二、直接堵漏注浆,各钻注孔的涌水已封堵,无喷水,涌水量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第六节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

第3.6.1条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I 穿过断层破碎带

第3.6.2条 井筒的掘进工作面距断层破碎带垂距10m时,应加强对沼气、涌水量的探测,并应采取防治措施。

第3.6.3条 井筒穿过断层破碎带,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或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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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掘砌、吊挂井壁等施工方法通过。

II 穿过煤与沼气突出煤层

第3.6.4条 当井筒的掘进工作面距断层10m时,应停止掘进并应布臵检测钻孔。 检测的数据可按照下列指标,综合确定该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 一、煤层结构的破坏程度: 裂隙密度L>0.7mm/mm2 煤的筛分指数C>7; 沼气放散系数

≥10

弹性波通过煤层的速度V<900m/s。 二、煤的坚固系数≤0.5 三、软煤比R>0.2; 四、沼气压力P≥0.6Mpa

五、沼气涌出变化,放炮后15min所测沼气浓度为平时的2.5倍以上; 六、沼气含量大于10m3/t煤;

七、煤层透气性系数λ<10m3/MPa3 〃d。 八、每米钻孔的岩粉量增至正常量的2倍。

第3.6.5条 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卸压后才能进行掘进工作。可按照下列指标确定该煤层已消除突出危险性。

一、沼气压力降至1MPa以下; 二、煤层相对变形大于2‰; 三、煤层透气性明显增大。

四、沼气排放量超过卸压范围内沼气含量的30%。 五、综合指标B<10

式中△P-沼气放散系数; P-沼气压力(MPa) ; f-煤的坚固系数。 六、综合指标K<1.3

K=K1·K2.K3.K4 式中K1—1nP+l.32 P-沼气压力(MPa) ; 1nP—P的对数;

K2—煤层沼气含量系数(见表3.6.5-1) K3—钻孔动力现象系数(见表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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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系数表 表3.6.5-1 沼气含量(m3/t煤) K2 钻孔穿煤层情况 K3 5 0.3 10 0.7 15 1.0 20 1.3 25 1.7 30 2.0 35 2.3 40 2.7 K3系数表 表3.6.5-2

正常 1 堵水、顶钻、下钻 3 喷煤、喷沼气 3 K4===煤层厚度变化影响系数(见表3.6.5-3)

K4系数表 表3.6.5-3 井筒附近最大与最小煤层厚度之比 K4 1-1.5 1 2 1.3 ≥3 2 综合分析上述指标,该煤层消除突出危险后,可按无突出危险煤层对待,继续掘进。 第3.6.6条 井筒穿过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施工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井口棚及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必须防爆,并应安设漏电保护装臵;

二、必须设臵沼气监测系统;

三、井下应采用不延燃橡胶电缆和抗静电、阻燃风筒。

第3.6.7条 当井筒揭露有煤与沼气突出的煤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爆破、风镐或抓岩机直接抓岩的掘进方法;

二、当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安全炸药和瞬发雷管;当采用毫秒雷管时,其总延期的时间必须少于130ms;

三、爆破时,人员必须撤至井外安全地带。井口附近不得有明火及带电电源,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祝确定。爆破后应检查井口附近沼气含量。

四、过煤层必须做好支护封闭土作,当穿过中厚以上煤层进入底板以后,应立即砌筑永久井壁,并根据需要注黄泥浆封闭。

第3.6.8条 井筒穿过煤层期间,工作面必须定时监测。当发现井壁压力增大等异常现象时应撤出人员,并应采取治理措施。

第3.6.9条 井筒施工过程,扇风机必须连续运转。在无水的井筒中,掘进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时,必须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在干燥的情况下,不得使用风镐掘进。

第3.6.10条 沼气监测,应将监测时间、地点、沼气含量、存在问题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等,填写监测记录。

第七节 工程验收

第3.7.1条 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与井筒连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

二、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涌水量,一昼夜应测涌水量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 三、井筒的断面和井壁的垂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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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第3.7.2条 井筒竣工后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实测井筒的平面布臵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十字线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

二、实测井筒的纵、横断面图(每隔5-10米测一个横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

三、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 四、测量记录;

五、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等; 六、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第3.7.3条 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筒中心座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范、规程的规定;

二、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士100mm ;

三、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

1、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 2、当采用锚喷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第3.7.4条 砌块、混凝土的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其周长不应超过井筒周长的1/10,纵向高度不应超过1.5m;

二、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得大于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15mm,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

三、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 四、砌体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层砌体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块不应大于20mm,料石不应大于50 mm ; 2、砌体竖向无重缝,压茬长度不应少于砌体长度的1/4;

3、灰缝应饱满、无重缝。灰缝厚度、混凝土块、细料石应等于或小于15mm ;粗料石不应大于20 mm。

第3.7.5条 锚喷支护的质量验收标准,除按本规范第3.4.7条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浆、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厚度、锚杆的锚固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井筒的内半径应符合木规范第3.7.3条有关规定; 三、锚杆的间距、深度、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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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锚喷支护的外观质量要求:无离层、无剥落、无裂缝、无露筋、锚杆尾端不外露。

第3.7.6条 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第3.7.7条 施工期间,在井壁内埋设的卡子、梁、导水管、注浆管等设施的外露部分应切除;废弃的孔口、梁窝等,应以不低于永久井壁设计强度的材料封堵。

第3.7.8条 井筒施工中所开凿的各种临时硐室,需废弃的,应封堵。

第四章 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砂、淤泥、卵石、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特殊法施工。

第4.1.2条 特殊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水文地质、井筒特征、施工技术装备等因素综合分析,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1.3条 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执行本规范第三章立井井筒的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外,其漏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冻结法、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于0. 5m3/h; 二、帷幕法、沉井法施工的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于1.0m3/h;

三、不得有集中喷水和含砂的水孔。

第4.1.4条 特殊法施工的井筒,不得预留梁窝或后凿梁窝,井梁的安装应采用树脂或水泥锚杆固定。单层井壁的锚杆深度不应超过井壁厚度的3/5,双层井壁的锚杆深度,不应超过内层井壁厚度的4/5。

第二节 冻结法施工

第4.2.1条冻结法适用于各种不稳定的冲积层、含水岩层和溶洞、断层等复杂地层。 第4.2.2条 井筒的冻结深度,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l0m以上。当基岩下部30m里左右仍有含水岩层时,应延深冻结深度,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

第4.2.3条 冻结壁的设计强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井筒掘进按规定的段高施工时,井帮稳定,不底鼓;

二、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冻结壁的张度能承受围岩和地下水所加予的最大压力,冻结壁的变形压力小,已砌的外壁不被压裂。

第4.2.4条 冻结孔的偏斜率:位于冲积层的钻孔不宜大于0.3%,但相邻两个钻孔终孔的间距不得大于3.0m:位于风化带及含水基岩的钻孔,不宜大于0.5%,但相邻两个钻孔终孔的间距不得大于5.0m。当相邻两个钻孔的偏斜值超过上述规定时,应补孔。

第4.2.5条 冻结孔、测温孔、水文观测孔的钻进,每隔20--30m应测斜一次,偏斜率超过规定应纠正。

冻结孔全部完工后,每隔50m应绘制钻孔偏斜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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