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 图文(10)

2019-08-30 13:14

一、硐室必须设臵在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坚硬稳定的岩层中,当巷道掘至硐室位臵时,应对围岩条件作出鉴定。该地段不具备设臵防水闸门的岩层条件,应通知设计单位,共同另选适宜地点;

二、硐室周围基槽的施工,应采用浅炮孔少装药,每次宜起爆2--3个炮孔。当施工中基槽的岩石被破坏,应重新核算强度,当强度小于原基槽强度时,应另刷基槽或采用大直径锚杆补强,锚杆埋入孔内的深度不宜小于500mm,,锚杆尾端露出孔外200---300mm;

三、硐室应全部掘完,方可浇筑混凝土,不得分段施工。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并应与相连接的内、外巷道接合严密。门框应在浇筑混凝土前找平找正,固定牢靠;

四、待混凝土凝固后,按设计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其最终压力应大于设计水压的1.5倍;

五、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建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及以上规定进行试压。 第7.3.6条 交岔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岔点位于I、II类围岩中应采用全新施工法,位于III、IVl类围岩中宜采用分部施工法;位于V类围岩中应采用导硐施工法;

二、采用分部或导硐施工的平(斜)面交岔点,应先将变断面巷道支护至距牛鼻子2m左右停下,再将与交岔口相邻的主巷及分巷各支护2--4m,最后刷大交岔口与前后巷道支护连成一体;

三、立面交岔点施工,当采用先墙后拱施工法时,应将下方巷道掘过牛鼻子4--6m,并将此段巷道及牛鼻子进行支护;当采用先拱后墙施工法时,应将上方巷道掘过牛鼻子4--6m,并将此段巷道拱部进行支护,边墙应随掘随支护;

四、立面交岔点在永久支护的同时,应将各梁窝准确留出;

五、平、斜面交岔点采用支架支护时,应先将主巷掘进分巷3--5m,后在开口处架设好抬棚,再进行分巷掘进;

六、牛鼻子部位的炮孔布臵,应采用密集炮孔,炮孔的间距不宜超过300mm,并应隔孔装药,小药量爆破。

第7.3.7条 中央水泵房、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房施工时,吸水小井与水泵房连接部分的支护应一次完成;

二、水仓增加临时斜巷施工时,斜巷的位臵应避开水泵房和变电所,当水仓竣工后,应封闭;

三、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水仓竣工前应封堵,不得漏水;

四、潜下式水泵房,应设臵在稳定、无裂隙和不透水的岩层中,吸水口与水仓的连接处必须密封。

第7.3.8条 井筒转水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利用设计上已有的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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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水站入口应靠近吊泵的悬吊位臵,其标高应根据水泵的扬程和附近的围岩情况确定;

三、2个相邻施工井筒共同使用1个转水站时,其中1个井筒用钻孔与转水站相连通,钻孔向转水站方向的倾斜角度不得小于5°,其直径应大于该井筒排水管的直径;

四、转水站的水仓应隔成两部分,一部分使用,一部分清理;

五、转水站和变电硐室的规格,应满足设备运行的要求,当两者相连通时,其间应设臵隔墙;

六、转水站入口处的高度不得小于1.8m,宽度不宜大于2.6 m,自井壁向里支护的长度,不得小于3m。转水站入口I处,应设臵固定盘。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7.4.1条 硐室及天井、溜井竣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实测平面位臵图;

二、硐室实测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 三、主要天(溜)井实测井筒纵、横剖面图; 四、主要硐室、天(溜)井实测地质柱状图; 五、实测设备基础图;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第7.4.2条 天井、溜井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提升设备的天井及溜井:从井筒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不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定100 mm,也不得大于设计规定200mm;

支护的天井、溜井,不得小于设计规定50mm,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100mm。 二、有提升设备的天井,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

第7.4.3条 机电硐室的中心线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得高于或低于设计规定50mm。

第7.4.4条 硐室净宽,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20mm。砌漩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50mm,锚喷洞室不得大于设计规定100mm,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0mm。

第7.4.5条 机电硐室中的设备基础,纵横轴线位臵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 ,基础面标高不得高于设计规定。基础的埋入部分不得浅于设计规定。锚杆基础,找平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第7.4.6条 主硐室中安装联动设备的附属硐室位臵应准确,实际中心线与设计中心线偏差不应超过20mm,底板标高与主硐室底板标高的偏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20mm,断面和体积不应小于设计规定。

第7.4.7条 硐室的起重梁或起重环的高度和位臵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50mm。 第7.4.8条 安装桥式起重机的硐室,其行车梁及立柱的允许偏差,应按表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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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 项 目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截面尺寸 柱 垂直度 柱高 ≤5m >5m 允许偏差(mm) 8 +8 -5 8 10 ±10 8 +8 -5 ±10 上表面标高(包括牛腿) 中心线对硐室中心线的位移 梁 截面尺寸 上表面标高(包括作行车梁用的墙) 第7.4.9条 防水闸门、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水压应逐渐升离,注意观察硐室、闸门及邻近巷道的漏水、渗水情况,并作出记录;

二、水压升至设计规定,保持24h ,其漏水量不得大于1m3/h。

第八章 立井井筒装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主井、副井两个井筒到底贯通后,应有一个井筒形成临时罐笼提升系统,再安装另一个井筒的永久装备。有条件时,可在井筒掘、砌过程中同时进行井筒永久装备的安装。

第8.1.2条 井筒装备前,应按罐道梁和其它梁的位臵逐层测绘井筒实际断面图,并绘制罐道梁和其它梁的加工图。

第8.1.3条 井筒装备用的钢梁、钢罐道的规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表面有损伤者不得采用;

二、钢梁的弯曲及扭曲度不应超过梁长的1/2000;

三、钢轨罐道或组合罐道应平直,其弯曲及扭曲的偏差:每根钢轨罐道不应大于5mm ,每根组合罐道不应大于7 mm;

四、组合罐道截面每边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1mm; 五、钢轨罐道、组合罐道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士2mm。

第8.1.4条 井筒装备用的所有钢材、管材、金属构件等,应按设计要求作防腐处理。

第8.1.5条 木罐道加工后的截面,每边尺寸的偏差不应超过设计规定+3 mm、-2mm,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应超过1mm,纵长方向单向弯曲度不应超过全长的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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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的允许偏差应为±3mm。

第8.1.6条 井筒通过流沙、含水层的部位,井筒装备安装锚杆或梁窝的深度,严禁超过井壁的厚度。

第8.1.7条 井筒装备的安装,采取上下层或多层平行作业,工作时吊盘与井壁的间隙应盖严。

第8.1.8条 在井筒内进行电焊气焊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梁的安装

第8.2.1条 罐道梁的安装,应以测量垂线为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井口和井底各设一道精确定位的基准梁;

二、当井筒较深,测量垂线可分段下移,或每隔50m增设一道卡线板,在设卡线板时,应严格防止产生累计偏差;

三、测量垂线用的重锤和钢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程的规定。

第8.2.2条 第一层罐道梁安装后,应进行验收,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方可进行其它罐道梁的安装。

第8.2.3条 采用树脂锚杆固定的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脂锚固剂,应进行锚固力试验,试验锚杆的数量不得少于3根,不符合设计规定者不得使用;

二、锚杆的材质、规格、结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杆体表面应除锈、防腐; 三、钻锚杆孔应按测线定位,其直径、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四、锚杆安装:

1、锚固前,应消除孔内岩粉或积水,树脂锚固剂应放入孔底;

2、杆体钻固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杆体安装中途被时,应拉出重新安装,不得用锤击方式打入孔内;

3、锚杆安装后,在规定固化时间内不得敲击或碰撞;

4、锚杆安装1h后,每层梁应选取3根锚杆进行锚固力试验。当有1根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则同层梁的锚杆均应进行试验,不合格者应重新安装。

五、托架:

1、托架的材质、规格、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托架应紧贴井壁,空隙处应按设计要求充填密实。 六、梁的操平及连接:

1、操平的垫板,其尺寸应等于或大于梁与托架接触面,不得用零碎热块; 2、每组垫板的层数不得超过3层,垫好后用螺栓或焊接方法固定; 3、当梁与托架的连接采用螺栓固定或焊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2.4条 用梁窝固定安装的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梁窝的位臵和规格应逐个检查,残留在梁窝内的碎屑、木块等杂物应除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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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有偏差的梁窝应进行修正。每一层罐道梁应在地面检查加工尺寸,划出中心线位臵,并应逐件统一编号。

三、梁的操平找正及固定用的垫块,应采用不低于井壁支护强度的材料,不得使用木块。填堵前应将梁固定牢固;

四、梁上下垫块的两侧及侧面楔紧物的上下至梁窝壁及窝口的间隙,均不得小于50mm;

五、填堵梁窝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井壁的设计强度,填堵时不得移动梁的位臵; 六、当梁窝漏水时应预埋导水管,待梁固定后应注浆堵水,在有淋水的井筒内填堵梁窝时,在其上方应设截水环等设施。

第三节 罐道的安装

第8.3.1条 钢罐道的接头错位不应超过lmm,超过lmm时,必须修整。其过渡斜度不宜超过2%。

同一提升容器的2条罐道的接头位臵,不得位于同层梁上。

第8.3.2条 罐道安装前,应在地面进行头部截面偏差的编号,其接头截面应一致。罐道接头应位于罐道梁中心线上。

第8.3.3条 重锤拉紧的钢丝绳罐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架上钢丝绳固定装臵的位臵与设计位臵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 二、井底定位梁上孔的位臵与设计位臵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

三、重锤悬挂应平整,在两根钢丝绳悬吊处的高低位臵允许偏差,应为士400mm ; 四、钢丝绳罐道的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4条 下端固定,上端用螺栓或液压调节张力的钢丝绳罐道,安装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要求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丝绳井底固定装臵的位臵与设计位臵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

二、井底钢丝绳固定点位臵的调整,应在井架上钢丝绳拉紧装臵的位臵固定后进行; 三、拉紧钢丝绳用的弹簧或液压装臵,应在安装前进行检查试验,其强度、压缩量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3.5条 安装断绳保险器的制动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制动钢丝绳用的缓冲器在井架上的安装位臵,应按设计标定,其水平方向的偏差不应超过1mm ;

二、制动钢丝绳的下端,应设有固定梁,固定梁的位臵,应按垂线校正,在水平方向与设计位臵的偏差不应超过3mm;

三、制动钢丝绳应按设计位臵固定于梁上,拉紧张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缓冲钢丝绳固定后,末端应留有不少于10m的余绳;

五、制动钢丝绳及缓冲钢丝绳的连接器,应按设计规定的工艺要求与钢丝绳浇注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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