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 - 图文(7)

2019-08-30 13:14

先套内壁,再继续向下掘进;

三、内壁前,应将帷幕井壁与接头部位的泥皮刷净。

第4.5.8条 套内壁后井筒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第3.7.4条的规定。

第五章 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井筒延深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井筒原有的纵、横断面图、井壁结构图、井筒装备图和井底车场平面、剖面及坡度图;

二、矿井的提升、排水、压风、通风等设备的能力及可供利用的原有设备;

三、井筒延深部分的地质、水文资料和有关设计图纸。

第5.1.2条 井筒延深应采用自上向下的施工方式,当延深水平有巷道可以利用,且岩层稳定时,宜采用自下向上的施工方式。

第5.1.3条 延深井筒宜利用生产矿原有设施,并应符合操作安全的要求。

第5.1.4条 延深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的标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设施采用保护岩柱时,向延深井筒的岩柱下方转设井筒中心和十字中线。2次测量导线测得的井筒中心的互差不得超过20mm,标定值应取其平均值,2次标出的十字中线方位互差不得超过2',与设计方位的的允许偏差应为士1';

二、保护设施采用深用人工保护盘时,在保护盘施工前应将井筒中心与十字中线向下移设到保护盘下方,井筒中心偏差不得超过10mm, 十字中线方位偏差不得超过1'。

第5.1.5条 凡属与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相同的工序及质量标准,应按本规范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5.1.6条 延深工程完成后,需废弃的临时巷道、硐室,均应封砌或填堵。

第二节 保护设施

第5.2.1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臵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保护设施采用人工保护盘,也可采用保护岩柱。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不宜采用保护岩柱。 第5.2.2条 人工保护盘的设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盘的结构及其强度,应能承受坠落物的冲击力,并有严密的封水和导水设施;

二、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250mm ,并应用混凝土灌筑严实;

三、水平保护盘采用2层以上的钢梁时,各层间应交错布臵,缓冲层厚度不宜小于lm;

四、楔形保护盘,其漏斗夹角宜为18°--25°,漏斗中应采用弹性物作缓冲层; 五、斜保护盘盘面的倾角不宜小于50°。 第5.2.3条 采用保护岩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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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岩柱的厚度,就根据围岩性质确定,并不宜小于井筒外径; 二、岩柱的下方应设护顶盘,并应背严背牢。

第5.2.4条 保护设施,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拆除。拆除时,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并应在生产水平设臵临时防护设施。

拆除人工保护盘,应自上向下进行。

拆除保护岩柱宜采用自下向上掘反井与井窝贯通,再自上向下刷大,矸石宜充填不用的临时巷道或硐室。

第三节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5.3.1条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采用在原生产水平开凿延深辅助小井,利用辅助水平向下延深。当条件允许时,亦可利用原生产井筒内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进行延深。

第5.3.2条 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辅助水平的标高和小井位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从生产水平到辅助水平的高度h。应按下式计算: ho=h1+h2+h3+h4 (5.3.2)

式中 h1—延深辅助水平到凿井提升天轮的中心高度(包括过卷与绳卡等高度)(m) ;

h2—天轮中心到保护盖底部的距离(m) h3—保护盖的厚度(m);

h4----保护盖顶部到原生产水平的距离(m)

二、当利用延深辅助小井并用矿车提升时,斜井方向不得正对延深井筒,其中心线与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

第5.3.3条 延深辅助巷道与硐室布臵,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窝不深的井筒,延深绞车房宜布臵在生产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内; 二、井上、井下应综合布臵,充分利用地面和井筒内的空间;

三、巷道的断面大小及弯道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井筒安装时罐道、罐梁或其,它大型运输的要求。

第5.3.4条 当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提升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反井与绳道贯通,反井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二、提升间的刷大与支护,应在保护设施完成后进行; 三、提升间内凿井设施的施工;

1、天轮梁的安装,宜与提升间的支护同时进行;

2、倒矸台的梁窝,宜在提升间支护时将各梁窝准确留出。

第5.3.5条 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延深的提升及运输,宜为独立的系统; 二、延深间穿过保护设施段,应安设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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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5.4.1条 自下向上延深井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井的断面应根据延深井筒的直径、测量精度、施工方法和地质条件等确定; 二、反井宜位于延深井筒中心,其偏斜率应小于1.0%; 三、反井的施工应按本规范第七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四、当井筒穿过松软不稳定的岩层时,不宜采用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护的施工法。

第5.4.2条 刷大支护施工方式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永久支护为喷射混凝土井壁时,宜采用短段刷喷,其段高为2.5m ;, 二、永久支护为砌筑井壁时,宜采用分段刷砌,其段高为20m。 第5.4.3条 自上向下刷大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大时的炮孔间距不宜过大,矸石最大块度不应超过300mm;

二、反井内的矸石应及时装出,当进行喷射混凝土或清洗输送混凝土管时,应连续出矸;

三、反井口应设臵防止人员、物件坠入反井的安全设施。 第5.4.4条 自下向上刷大,自上向下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登矸钻孔和支护;

1、爆破后,矸石的块度不应超过500mm; 2、钻孔时,工作面的高度不宜超过2.5m ; 3、钻孔时严禁出矸;

4、根据支护的段高确定出矸量,支护作业时严禁出矸。 二、在工作盘或吊罐上钻孔和支护:

1、井筒穿过的岩层在中硬以上且稳定,掘进直径宜小于6m; 2、水平炮孔应根据各部位断面图标定的孔位和孔深钻孔; 3、支护前井筒的外形应根据中线或边线整修;

4、改装工作盘用于井筒支护作业时,其结构必须坚固。

第五节 井筒的恢复

第5.5.1条 井筒恢复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一、井筒停产、停工的原因;

二、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壁结构、井筒装备等有关图纸资料; 三、现有地面设施可供利用的情况;

四、井筒穿过的地质资料、积水和有害气体情况; 五、矿井开采情祝和有关图纸资料。

第5.5.2条 井筒恢复时,积水和涌水处理方法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积水不多且无补给水源时,宜采用排水疏干法排除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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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涌水量大,且有大量的补给水时,宜在地面打钻注浆切断水源,再排除积水。 第5.5.3条 井筒排水前,应安设扇风机通风,经测定井筒内的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方可下放水泵排水,排水过程中尚应经常测定,排出的水量应有测量记录。

当水位下降到接近井底车场的巷道顶板时,应进行空气取样测定,每班测定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5 5.4条 排水过程中,应对露出水面的井壁、巷道口、井筒装备等设施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先处理,再继续排水。对有用的巷道口,在距井壁2--3m范围内,应清理积物,当支护损坏时,应先修理后清理。对废弃的巷道口,应进行封砌或填堵。对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矿井,应严格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5.5条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必须由上向下进行,每次修复高度不宜超过2m。修复部位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并绘制实测图。

第六章 巷道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巷道的施工,应一次成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需支护的巷道,掘进工作面永久支护间的距离,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业条件确定,但不应大于40 m;

二、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

三、平巷的永久轨道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但铺设道碴的时间可根据现场条件决定;

四、倾斜巷道永久轨道应在交付使用前,一次铺设。

注:地质、施工条件特别复杂的,或需要多次支护的巷道例外。

第6.1.2条 倾斜巷的施工,应设臵防止跑车、坠物的安全装臵和人行台阶。倾角大于20°时,应增设扶手,除锚喷支护外,不宜采用掘进、支护平行作业。

倾角大于30°,长度大于30 m的倾斜巷道,由下往上施工时应将排矸(煤、矿石)道与人行道隔开。

第6.1.3条 巷道的支护可采用锚喷支护、金属支架、砌漩、木支架,但宜优先采用锚喷支护。

第6.1.4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层的大断面巷道,宜采用导硐法施工。 第6.1.5条 长距离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无永久工程可利用时,可在人行道一侧、围岩条件好的位臵,设臵施工用的临时硐室,硐室的间距宜大于100m;

二、单轨巷道无永久车场可利用时,宜每隔150m设一个调车场; 三、风筒宜选用长节风筒,其吊挂应平、直、牢固; 四、平巷中的风筒,宜设放水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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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条 巷道临时停工时,临时支护应紧跟工作面,并详细检查巷道的所有支护,确保复工时不致冒落。

停工时间超过3个月,或虽不超过3个月,但水大或岩石易于风化时,应将全部已掘进巷道的永久支护做好。

第6.1.7条 沿矿层掘进主要运输巷道时,应利用钻孔见矿点、矿层等高线、超前副巷等资料作定向掘进依据。

第6.1.8条 巷道掘进穿过采空区、发火区、溶洞、断层或含水层等地区,应预先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6.1.9条 在有沼气或其它有害气体矿井中掘进巷道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1.10条 设有架线、管路、电缆等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钩、挂钩、托梁等,应在支护施工的同时安设好或预留孔洞。预埋螺栓的外露螺纹,应采取保护措施,所有外露的金属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管座必须按中线和腰线施工,倾角大于25°的倾斜巷道,管座底面应低于巷道实底以下150mm,必要时底部应增加锚杆。

第6.1.11条 井底车场巷道的测量放线,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方位和高程闭合计算,当设计的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核实并修改图纸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应及时绘制实测导线图和纵剖面图,当发现偏差时,应随时调整。 第6.1.2条 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及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激光指向仪指示巷道掘进方向和标高时:

1、指向仪的设臵位臵和光束的方向,应根据经纬仪和水准仪标定的中线和腰线点确定,中线和腰线点何组不宜少于3个,组间的距离宜大于30m ;

2、指向仪的设臵应安全可靠,仪器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0m ,每次使用前应以中线和腰线检查激光光束。

二、用经纬仪标设直线巷道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中线一组,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用水准仪标设巷道坡度时,宜每隔20m设臵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四、巷道沿倾斜矿层顶板或底板的施工,倾斜巷道可只挂中线,水平巷道可只设腰线;

五、巷道掘进每隔l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二节 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6.2.1条 斜井和平硐表土施工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表土性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稳定表土层,应采用全断面掘进法或导硐法施工:

1、全断面掘进法,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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