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导硐法,导硐的长度不宜大于4m,导硐的断面不宜过大。
二、不稳定表土层,应采用降低水位法或超前支架法施工。当表土层含水较大,采用沉井、冻结、帷慕等特殊方法施工。
第6.2.2条 斜井和平硐不宜在雨季破土开土。
第6.2.3条 斜井和平硐的井口部分,采用明槽开挖时,明槽的深度,应使巷道掘进断面顶部与耕作层或堆积层底的距离不小于2m。明槽的边坡允许值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土质坚硬或采用挖土、砌墙平行作业时,宜将直墙部分垂直下挖,但超过墙高部分应按上述边坡规定执行。
第6.2.4条 斜井或平硐从明槽部分进入硐身5—l0m后,应立即进行永久支护。 明槽部分应砌漩,漩的外部应设防水层或夯填三合土,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第6.2.5条 斜井和平硐通过含水层的地段,应采用混凝土砌漩,浇灌混凝土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明显的淋水,或大于0.5m3/h的集中出水点,应进行注浆处理。
第三节 巷道掘进
第6.3.1条 巷道掘进的钻孔、装药、爆破等工作,应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3.2条 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6.3.3条 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炮孔的深度为1.8—3.5m; 二、周边炮孔的间距为350--600mm; 三、周边炮孔的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边炮孔的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的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 g/m ,硬岩为300--350 g/m。
第6.3.4条 巷道掘进的机械化,宜采用下列机械设备:
一、断面等于或小于12m2的岩石巷道,采用多台凿岩机钻孔,耙斗或铲斗装岩机装岩,电机车调车;
二、断面大于12m2的岩石巷道,采用凿岩钻车钻孔,侧卸式铲斗、大型耙斗或带调车盘耙斗装岩机装岩,皮带转载机连续装车,电机车调车;
三、半煤岩或煤巷,采用悬臂式掘进机,机后配套设备采用胶带转载机和可伸缩胶带运输机;
四、倾斜巷道,采用多台凿岩机或电钻钻孔,耙斗装岩机装岩,箕斗装运。 第6.3.5条 巷道施工的机械化作业,应编制设备操作与维修规程。
第6.3.6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必须固定牢靠,当巷道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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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大于25°时,除片轨器外,尚应增设防滑装臵。
上山掘进时,耙斗装岩机除了采用下山的固定方法外,尚应在装岩机的后立柱上,增设2根斜撑。
当上山倾角大于20°时,提升导向轮应单独固定。
第6.3.7条 采用钻爆法开凿对穿、斜立、交巷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2个巷道接近时,应停止一头作业,其间距应按国家现行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6.3.8条 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放炮前应检查爆破网的总电阻,不应大于或小于计算值的10%。
第四节 巷道支护
第6.4.1条 永久支护应按设计规定施工。临时支护的形式、不支护段距离,应在作业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6.4.2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
1、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标号不得低于325号。受潮和过期结块的水泥严禁使用;
2、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5,含水率不宜大于7%。 3、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其粒径不宜大于15mm ; 4、不得使用含有酸、碱或油的水。
二、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称量的允许偏差: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士2%,砂、石应为士3%;
三、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lmin ,自落式搅拌机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人工的搅拌必须搅拌均匀;
四、混合料应随拌随用,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h,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0min,在运输过程中应严防雨淋、滴水及大块石头等杂物混入,装入喷射机前应过筛;
五、喷射前应清洗岩面。喷射作业中应严格控制水灰比:喷砂浆应为0.45--0.55,喷混凝土应为0.4--0.45。混凝土的表面应平整、湿润光泽、无干斑或滑移流淌现象,发现混凝土的表面干燥松散、下坠、滑移或裂纹时,应及时清除补喷。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
六、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5min,终凝时间不应大于10min;
七、当混凝土采取分层喷射时,第一层喷射厚度:墙50--100mm,拱30--60mm;下一层的喷射应在前一层混凝土终凝后进行,当间隔时一超过2h,应先喷水湿润混凝土的表面;
八、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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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喷射作业区的环境温度、混合料及水的温度均不得低于5℃,喷后7d内不得受冻;
十、喷射混凝土的回弹率,边墙不应大于15%,拱部不应大于25%。 第6.4.3条 锚杆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情况,定出锚杆的孔位;
二、锚杆的孔深和孔径应与锚杆类型、长度、直径相匹配,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三、孔内的积水及岩粉应吹洗干净。 四、锚杆的杆体使用前应平直、除锈、除油;
五、锚杆尾端的托板应紧贴壁面,未接触部位必须楔紧,锚杆体露出岩面的长度不应大于喷混凝土的厚度;
六、锚杆必须做抗拔力试验,其检验评定方法按附录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6.4.4条 钢筋网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筋使用前应清除污锈;
二、钢筋网与岩面的间隙不应小于30mm,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 ; 三、钢筋网应与锚杆或其它锚定装臵联结牢固。
四、当采用双层钢筋网时,第二层钢筋网应被混凝土覆盖后铺设。 第6.4.5条 钢纤维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纤维的长度宜一致,并不得含有其它杂物; 二、钢纤维不得有明显的锈蚀和油渍; 三、混凝土粗骨料的粒径不宜大于10 mm;
四、钢纤维掺量为混合料重量的3—6%,应搅拌均匀,不得成团。 第6.4.6条 钢架喷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钢架立柱埋入底板的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臵于浮碴上; 二、钢架与壁面之间必须楔紧,相邻钢架之间应联结牢靠; 三、应先喷钢架与壁面之间的混凝土,后喷钢架之间的混凝土;
四、刚性钢架应喷射混凝土覆盖,可缩性钢架应待受压稳定后,方可喷射混凝土。 第6.4.7条 架设永久支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架应按中线和腰线架设;
二、支架的顶部及两帮应背紧、背牢、不得使用风化、自燃的岩石或矿石作充填物; 三、平巷的支架应有上撑,倾斜巷道的支架应有上、下撑和拉杆,并应有3°-5°的迎山角;
四、金属支架应加设拉杆,支架立柱的底部要有坚硬垫板;
五、支架的立柱应立于巷道底板以下50--150mm的实底上,有水沟的巷道,水沟一侧的立柱底部应低于水沟底板50--150mm。
第6.4.8条 砌筑漩墙基础,应清理浮矸直至实底,基础槽内不得有流水或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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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质量的积水。
第6.4.9条 砌筑墙、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模前应对中、腰线进行检查,严格按中、腰线进行支模。当采用砌块砌墙时,应挂边线;两边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m,并予固定;
二、墙模板应安设牢固,板面应平整; 三、漩胎的架设应与巷道中心线垂直;
四、漩胎两边拱的基点应在同一水水平上。漩胎架设的坡度应与巷道坡度一致; 五、漩胎的间距,宜为1--1.5m,拱模板的强度,应能满足荷载要求; 六、漩胎的架设,必须牢固,漩胎的下弦不得用作工作台; 七、漩胎、模板重复使用时,应进行检查和整修;
八、在倾斜巷道中架设漩胎,应有2°一3°的迎山角。漩胎之间应设支撑和拉条; 九、砌拱时,应同时由两侧起拱线向中心对砌。当采用砌块砌拱时,最后封顶的砌块应位于正中,砌块间应灰浆饱满。
第6.4.10条 砌体与岩帮之间的空间应充填严实。当拱部砌体与岩帮之间的空间不超过0.5m时,可采用矸石充填;等于或小于2.0m时,应砌0.5m厚的缓冲层;大于2m时,应砌0.8m厚的缓冲层。其余空间部分可用矸石、木垛或其它材料充填。
第6.4.11条 巷道模板和漩胎的拆模期,应根据混凝土、砂浆强度和围岩压力大小确定。浇灌混凝土的拆模期不宜少于5d,砌块的拆模期不宜少于2d。
第6.4.12条 位于软岩中的巷道和受动压影响的巷道,宜采用柔性或可缩性支护。 第6.4.13条 有底鼓的巷道,应采取砌筑底拱,底部打锚杆、喷射混凝土或设臵底梁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边墙或支架的立柱,必须座落在底拱或底梁上;
二、砌筑底拱或锚喷之前,应将浮矸清理干净,直至实底,坑内的积水应排除干净; 三、底鼓的地段宜先砌筑底拱,当施工条件不允许时,可先砌墙及拱,砌墙时,应在墙基部留出不小于100mm的倒台阶和接茬钢筋;
四、砌筑底拱或锚喷后,应经过适当的养护,方可铺轨。
第五节 探、放水
第6.5.1条 当掘进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时,必须先探水后掘进: 一、接近溶洞、水量大的含水层;
二、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含水层等相通的断层; 三、接近被淹井巷、老空和老窖; 四、接近水文地质复杂的地段; 五、接近隔离矿柱。
当掘进工作面发现有异状流水、异味气体、巷道壁渗水、发生雾气、水叫、顶部淋水加大、底板涌水增加时,应停止作业,找出原因,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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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条 探放水钻孔的位臵、方向、数目、每次钻进的深度、超前距离等,应根据水压大小、岩层或矿层硬度、厚度和节理发育程度,在探放水施工设计中具体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钻孔的数量,不得少于4个;
二、中心钻孔的方向,应与巷道中心线平行,其余钻孔应与巷道中心线成30°-40°夹角。钻孔的深度在坚硬岩层,不得小于10m;在松软岩层,不得小于20m。
第6.5.3条 探放水钻孔的钻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测定钻孔的方向、倾角,并标注在巷道的平面图上;
二、钻进中应根据地质剖面图、钻孔位臵、水质、气体化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计透水时间,并加强防护工作;
三、探放采空区的积水时,必须加强对有害和易燃气体的检查和防护,防止有害气体进入火区或其它作业地点。
第6.5.4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在正式探水钻进前,必须先安装好孔口管、三通、阀门、水压表等。钻孔内的水压过大时,尚应采用反压和防喷装臵钻进,并采取防止孔口管和岩壁、矿石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6.5.5条 钻孔穿透积水区后,应根据情祝增设放水孔,放水过程中应经常测定水压,对放水情况和放水量作出记录,并检查各孔口岩石的稳定状祝。
第6.5.6条 在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必须考虑邻近施工巷道的作业安全,并应预先布臵避灾路线。
第六节 工程验收
第6.6.1条 巷道竣工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
一、标高、坡度和方向、起点、终点和连接点的坐标位臵; 二、中线和腰线及其偏差; 三、永久支护规格质量;
四、水沟的坡度、断面和水流畅通情祝。 第6.6.2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实测平面图,纵、横断面图,井上下对照图; 二、井下导线点、水准点图及有关测量记录成果表; 三、地质素描图、柱状图和矿层断面图;
四、主要岩石和矿石标本、水文记录和水样、气样、矿石化验记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
第6.6.3条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100mm。 第6.6.4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铺轨:
1、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3mm,不得大于设计规定5mm ;轨道中心线与设计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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