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片的接受和保管
1) 递出名片:把自己的名片递出时,应把文字向着对方,双手拿出,一边递交,一边清楚说出自己的姓名。名片应递给长辈和上级。
2) 接受名片:接对方的名片时,应双手去接,拿到手后,要马上看,正确记住对方姓名后,将名片收起。如遇到对方姓名有难认的字时,马上询问。 3) 保管名片:收到的名片妥善保管,以便检索。 (六)员工胸卡佩带要求
1、 为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公司员工上班时应佩带胸卡; 2、 员工应爱惜自己的胸卡,保持其干净光洁; 3、 胸卡必须佩带在胸前,不得佩带于其他部位;
4、 胸卡如有遗失,需及时报行政部门补发,并交纳成本费用;
5、 员工试用期过后,行政部方可向其发放胸卡。员工不得擅自将胸卡借给本公司以
外的人员。员工离职应将胸卡交还行政人事部,否则《员工离职申请单》上不予结算工资。
第三章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办公用品原则上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公司提倡节俭,员工应自觉节约一张纸、一度电。
第八条、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统一汇总后,写出《办公用品申请单》,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型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行政人事部行政文员处。
第九条、行政文员对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作统计,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审查购置总预算,签字,交财务部审核,送总裁办报批。
第十条、总裁办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及时采购。购置时,应做到“货比三家、质优价廉、帐目明细”(品名、数量、单价)。
第十一条、各部门统一领用办公用品,部门指定专人在《领用单》上签字,(注:领用单详细填写数量、品名、单价、总金额。行政人事部存根)。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对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合理使用、有效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被公司录用(含试用期间)并派往所负责区域的非当地人员可以申请宿舍。 第十四条、凡符合申请条件之员工,必须以书面申请形式呈分公司行政人员核查后,由
分公司经理在总部下发总额度内审批后执行(各分公司整体费用由总公司行政部审批核定后下发)。
第十五条、如申请人工作区域无公司宿舍,可根据公司安排租赁房屋。办理租房过程中,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资料(租赁协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帐号、电话等告之分公司行政人事,分公司行政依据总公司领导签字审批进行建档备案工作,房东资料变更时申请者应立即通知分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六条、员工宿舍的租金由公司承担,其它产生的费用(中介费、押金、水电煤等)均由入住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被公司除名、辞退或自行离职员工,必须在二天内向分公司行政人员办妥下列事宜:
1、 交出房屋钥匙;
2、 退还公司一切物品用具,填写离职人员情况表,办妥相关离职手续; 3、 赔偿主观因素造成的物品用具遗失或损坏费用。
第十八条、员工宿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分公司行政人事必须做好租用房屋的登记建档备案及监督执行工作。
第五章 手机号码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公司对区域经理以上级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手机号码进行统一管理,严禁员工私自变更或停用号码,公司只对登记在案、接受统一管理的手机号码进行报销话费。
第六章 印章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印章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全称的公司及各部门的用于公务的正式印章,是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志。正式印章包括行政公章、专用印章和人名印章。
1、行政公章包括公司公章及各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及办公室的印章;
2、专用印章包括公司及其各分公司机构的财务专用、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指定用途的印章;
3、人名印章是指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签名章或者印鉴章。其中专用于财务工作的印章为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印鉴间(以下统称“财务用章”)。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管理是指印章的申请、刻制、保管、使用、封存和销毁。 第二十二条、公司印章的主管部门为行政人事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印章管理制度,经总裁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办;办理公司及其本级部门、分支机构各类印章的申请、刻制、封存和销毁;保管和使用公司正式印章(公司财务用章外);监督公司财务用章以及其它部门、分支机构正式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用章的保管和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保管和使用上述印章,监督各分支机构财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各分支机构的财务部门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保管和使用本机构财务用章。其分印章由相应部门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印章刻制和更换的申请和审批。
1、公司总部、各二级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有关单位可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制定;
2、若有部门因工作需要而要求另刻印章,应向总裁办提出申请,限定使用范围,行政人事部经公司总裁办批准后方可印制;
3、印章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总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停止使用印章的申请报告;
4、未经公司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持有和保管印章。 第二十五条、印章的刻制
公司总部、各二级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各类印章由行政人事部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公司行政人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颁领
各分支机构、各二级部门领取印章时,领取人应携带身份证,领取时应严格办理登记、预留印模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印章的启用
印章启用前,由行政人事部下发印模的正式启用印章文件,通知有关单位和公司各部门。旧印章报废启用新印章,应速将原印章缴还颁发单位并办理缴还手续。
第二十八条、印章的保管
1、对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公司公章由行政部负责人保管;
2、各部门启用印章前,应将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总裁办;备分支机构应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3、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须更换印章保管人。行政人事部总监应指定临时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
4、印章颁发单位和使用单位均需把已经启用的印章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
5、印章应存放在安全、保密处。 第二十九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 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 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 签订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4) 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 签发个人荣誉证书等;
6) 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第三十条、印章的使用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除总裁办签发的文件和财务日常性的财务报表之外,在使用正式印章前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经总裁办审批后方可用印; 2、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
3、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的用印纪律,如需工作需要外带公章时,必须由于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外借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印章的停用
1、 印章内容需要变更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予以封存或销毁。 2、 停用的印章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批后由行政部销毁或封存,由总裁办监督实行。 第三十二条、罚则
1、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印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稽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印章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稽核。
2、对违反本制度、特别是未严格执行用印登记或超业务用印权限,擅自以本部门或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签订综合业务协议者,一经查实,将对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降职、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用车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