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公司车辆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调配管理,用车人需根据工作需要填写“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注明用车事由及所需时间,经用车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至行政人事部。
第三十四条、行政人事部根据“轻重缓急、成本核算”的原则合理安排出车,司机必须严格凭当日用车单出车。
第三十五条、驾驶人员认真按“车容标准”保养车辆,检查“三油二水”(即汽油、机油、刹车油、电水、冷却液)、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员出车前需核对好出车路线、所带货物和随车证件,检查确认车况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人员应认真做好出车记录,对每次出车的起止地点、区间行驶公里数、油耗情况做详细登记。
第三十八条、如发现车辆有故障需立即向部门领导汇报,未经修复的车辆不准出车。 第三十九、车辆在白天用车时间应停放在公司附近、安全可靠的地点或公司指定地点。
第四十条、驾驶人员一律不准用公车在外办私事,一经发现,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所产生的罚单,均由其本人自理,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主次处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在市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应立即告知公司,由公司派相关人员前去处理。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用车规定擅自用车或私自为公司员工私事用车,司机与员工均将作违纪处理并由行政人事部开具罚单。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任何机密都不应向非公司人员透露,本公司员工应具备充分的保密意识,不打听非工作权限范围的秘密。
第四十五条、对陌生人的问询(直接或通过电话等)要提高警惕。明确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客户询问涉及公司秘密时,要礼貌谢绝。
第四十六条、发现有泄密情况发生时,要立即制止,及时汇报。
第四十七条、对外宣传口径要与公司保持一致,以公司公开的资料为主,注意不能透露公司秘密。向客户发放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或资料前,应让客户明确保密义务。对合作单位人员进行培训时,培训教材的内容应严格把关,合作方所能接触的人员和文档必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第四十八条、客人在公司参观期间,要安排人员始终陪同,不能让客人随意走动。未经许可,不要带入公司内。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电话,如涉及机密内容,问清对方的姓名、职务、并确认后再做决定。如遇不明身份的人来电询问涉及公司秘密时,不应盲目全盘托出,而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婉言谢绝;或问清对方单位、姓名、电话、职务、作记录后,再回拨电话答复。
第五十条、下班或暂时离开前要清理桌面上的文件,有保密内容的要另存。文件不能随便摆放或丢弃。
第五十一条、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非公司人员进入公司,不带他人进入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部门主管有责任监督,督促本部门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尽量不在公司以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公事。如公司其他员工公开谈论涉及公司秘密时,有责任提醒和制止。不在合作单位面前谈论与合作内容无关的公事。 任何涉及工作不可公示的文件均不可随意存放,如销售政策,价格政策,经销商资料,推广方案,人事档案,销售数据,内部文件,会议纪录,培训资料,市场信息等。
第九章 重要事件责任规定
第五十四条、责任原则——事事有人管,人人都管事。大到一个设备,小到一张保修卡,都有责任人。发生任何的纰漏,总能找到人来负责。为避免分公司内部员工相互推委责任。须明确分公司各个人员的责任界定,做到严格程序、有章可循,赏罚分明。
第五十五条、责任界定
1、 人力资源 项目 内容 直接责任主体 用人失误 1、 违反公司招聘制度录用不合格(如有前科或重大过失)人员 2、 使用考核不合格人员或考核弄虚作假不严肃。 3、 流失重要骨干人员。 2、 决策失误 项目 内容 直接责任主体 分公司负责人决策、指令失误 1. 造成费用超标 2. 造成客户资源严重流失; 3. 造成销量、市场占有率下降; 4. 造成内部管理严重混乱,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3、 信息 项目 内容及范围 直接责任主体 信息、文件、政策的传递、反馈、保密违规 1、应上传下达的信息、报告、政策未按规定时间、范围上传下达造成公司损失的 2、违反保密制度,故意泄密或由于疏忽造成公司损失的; 4、 销售业务 项目 内容及范围 直接责任主体 客户管理 1. 区域内季度主要客户流失量高于20%; 2. 不按总部管理规定,造区域经理 间接责任主体 分公司总经理 主管总监 责任界定 处理意见 员工 间接责任主体 各部门主管 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界定 处理意见 财务主管/市场主管/分公司总经理 间接责任主体 总公司各职能部门 总裁办 责任界定 处理意见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各部门主管 间接责任(管理) 主管总监 总公司行政人事部 总裁办 责任界定 处理意见 成公司损失; 第五十六条、处罚
1、 原则:第一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第一负责人为管理责任承担者,
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部门或主管领导做出责任界定。
2、 处罚分为五级,视造成后果的性质、影响、经济损失等情节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
决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降职降薪; (5)、劝退、除名。
第五十七条、责任界定编制说明
1、 从分公司营销管理的实际出发,本规定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所承
担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共分为四大部分,即:从人力资源、决策失误、信息、销售业务;
2、 本规定责任界定表中《内容》一栏所列细项是指:责任的性质与社会负面影响、
经济损失、工作效率落后的程度;
3、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界定和实施相应处罚时,应
根据总部的相关规定、制度实施,并应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上报材料进行核实。 4、 处罚权限、报批流程:
分公司在对基层员工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时,有权使用: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薪、劝退、除名等手段;但必须注明理由上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会向该员工及周围同事做访谈,调查审核之后做出批复。分公司对区域经理及其以上人员实施降职降薪、劝退、除名等处罚时,有建议权,须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总裁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八条、其它重、特大事件的处理规定
在各分公司的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事件,对于影响较大的称之为重特大事件。
第五十九条、公司在处于发展的时期,遇到些阻力只要处理得当,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但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要杜绝各分公司向总部隐匿本应及时上报
的重大事宜及问题,避免延误、影响总公司对市场的正确判断和工作决策,从而降低管理效率。
第六十条、有关分公司的重、特大管理、安全责任、市场动态及其他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1、 重特大事件类型 1)重特大经营、管理事件
(1)政府行政机关(工商、税务、城管、物价、劳动仲裁等)对分公司处理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
(2)员工涉嫌经济犯罪数额在0.5万元及其以上的; (3)涉及分公司内部员工的刑事诉讼案件;
(4)合同、经济纠纷等涉案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经济案件。 2)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办公场所经济损失在0.5万元及其以上的;如火灾等; (2)员工因公或个人原因人身受到重大威胁,出现重大疾病或伤亡的; (3)办公场所,被偷、盗、抢,损失金额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其它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其以上的; 3)重特大市场动态
(1)主要竞争对手新近出台的价格、政策、措施等举措,可能将在较长时期内影响到公司、品牌形象或系列产品在当地的销售、竞争形势的;
(2)当地政府部门新近出台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在较长时期内严重影响到分公司正常销售、经营活动开展的;
(3)当地社会消费需求由于客观原因发生特别重大变化的。 4)、重特大公关事件
(1)当地媒体或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物公开发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论,对公司、品牌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2)当地行政部门、执法机关不按法律、法规对分公司采取强制性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侵害或重大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其以上的。
5)、除上述规定外,公司总部根据分公司上报的具体情况,认定为是重特大事件的。 第六十一条、处理原则
1、尽可能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尽量不要让新闻媒体介入;如属社会公众事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