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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为“A公司建造的商品房” 换入资产为“被拆迁户的房产”,同时也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需要支出的费用”。
在交付该40套商品房给被拆迁户时,可做如下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假设该纳税申报期按拆迁补偿协议,将40套回迁安置房产权过户给拆迁户,假设没有其他销售。计算可以在销售额中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5000×[(40×150)/120000]=250万元。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18,000,000 (40×15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216,216.2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3,783.78 18,000,000/(1+11%)×11%=1,783,783.78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47,747.75 贷: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247,747.75 2,500,000/(1+11%)×11%=247,747.75
3、为反映成本的完整,按照第一期项目销售单价预提二期土地成本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9,000,000
贷:预提成本-拆迁补偿费 9,000,000(20×15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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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二期回迁安置房发生的预提成本计入土地成本,在二期完工后将回迁安置房分配给安置户时,需要根据二期开发住宅的公允价值对土地成本进行重新调整。
土地成本合计:5000+1800+900-24.77=7675.23万元;
第一期项目应分配土地成本=7675.23×6000/10000=4605.14万元; 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土地成本=4605.14÷75000=614.02元/m2; 单位可售建筑面积建筑成本=7000÷75000=933.33元/m2; 5、第一期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 借:开发产品-一期 11605.14
贷: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4605.14
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7000 6、结转换出40套开发产品的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套 9,284,112 贷:开发产品-一期 9,284,112
(11605.14÷75000×40×150)×10000=9,284,112
说明:如果理解有困难,我们可以换一种考虑问题的角度:假设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其他开发商手中购入了40套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再补偿给拆迁户,所补偿的房屋是否应该记入开发成本?
国税函[2007]768号文规定产权调换政策:
房地产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房地产公司将拥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户,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根据营业税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现将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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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记入“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的回迁安置房的费用,应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例4: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入户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受甲房地产公司委托的拆迁业务,在纳税申报时,将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包括给拆迁户的补偿款和拆除费用)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1.该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正确吗?2.该纳税人和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建筑物拆除的规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属于其他建筑服务。
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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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纳税人将委托方一次性支付的费用减去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其他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正确,且该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不符合差额征税的规定。
该纳税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劳务金额和代为支付拆迁补偿款的服务金额。
假设甲公司需要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为2000万元,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给动迁公司232.6万元,其中:222万元为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费,10.6万元为代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服务费,该动迁应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动迁公司应按按如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000 借:银行存款 2,2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0,0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借:银行存款 10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拆迁补偿费 2,2,1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 226,000
贷:预付账款、银行存款 22,3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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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某地块竞拍时,政府部门在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竞得者必须在项目红线外无偿建造一条道路和一座市政公园(红线外附加工程),两项附加工程造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含在土地出让金内,甲公司最后取得该地块。
1.有关红线外附加工程建造成本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2.有关建造成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吗?
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3.有关建造成本能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4.有关建造成本是否包含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中? (各省规定不同)
5.会计处理: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
本质问题:企业对政府的“捐赠”还是“拿地成本”
思考:乙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出让合同价1亿元,企业已缴1亿元。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方式给乙房地产企业补助3,000万元。房地产企业取得的3000万元征收增值税吗?是否应该计入企业的应纳税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冲减契税的计税依据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下列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