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务员考试民法讲义

2019-02-14 22:57

民法讲义

【民法的概念和含义】

民法的定义: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比较有影响的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及其特征】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即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人格权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剥夺。法人也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和配偶。身份关系仅存在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或者转让。

【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特点是:强调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的资源不能作为财产;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即支配型和流转型。支配型表达的是财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对物的支配称为物权,对智力成果的支配称为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称为债的关系。 财产还可以分为经济财产和消极财产,前者是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 【民法的渊源】

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指正式载有民法规范的公开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民法渊源是指一切有效民事法律包括制定法和习惯。

制定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制定者管辖范围内有效);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我国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的效力,合同法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民法的适用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民法。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及于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包括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但是一些区域民法规范只能在特定区域内有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

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某一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民事法规、经济特区的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之内。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生效与失效:生效时间分为即时生效和之后生效两种情况。时效时间有:新法直接规定废除旧法;旧法的规定与新法规定相抵触的,抵触部分失效;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规定宣布某些法律规范失效;在法院审判中在对某一个案件可以适用两个以上法律,而法律之间又相互冲突时,以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 2、溯及力问题。一般没有溯及力,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

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一、对民法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内容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自己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二、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即当民法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的互惠性行事。民法规定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习惯,行使权利应对拿过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3、产生的自治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分解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

1、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者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者自然力。 2、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为给付。

3、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保护的是智力

成果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于物权的保护对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 【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财产权可以予以经济评价,并可转让。以权利的效力和内容为标准,财产权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知识产权。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 请求权 形成权 抗辩权

概念 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种类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侵害时的救济也是请求权 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是依照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绝对权是权利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又称为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依各权利的地位划分的。 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称为救济权,基础权利称为原权。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按照民事权利与权利人的联系而划分的。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等均属于专属权,该权利与主体不能分离,不得转让、继承。非专属权是指可以转让、继承的权利,物权、债权等财产权均属于非专属权。 【既得权与期待权】

是按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划分得,既得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得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得权利。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人得继承权就属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公力救济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在能够援用公力救济保护民事权利的场合,则排除适用自力救济。

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后者如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 【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民事权利体现为利益,民事义务体现为不利益。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是以义务产生的原因分类。

法定义务是直接由民法规范规定的义务,如对物的不作为义务,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约定义务是按当事人意思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约定义务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界限,否则法律不予承认。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以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以作为的方式履行的义务为积极义务,以不作为方式履行的义务为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在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有所谓的附随义务,这是依债的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如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广义的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力的公力救济。特征:

1、民事义务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照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国家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即是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根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和法律要件不同而作的划分。

合同责任是指违反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于人身权产生的责任。其他责任就是合同责任于侵权责任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不履行不当得利债务、无因管理债务等产生的责任。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是否以财产方式救济所作的区分。

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人以负担财产上不利后果,补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等。非财产责任,是指由责任人以非财产方式承担预防或者消除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根据在财产责任中,根据债务人对其财产所负债务的责任形态划分,财产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所负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债务人以特定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有两个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共同责任属于单方的多数人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则为混合责任。根据共同责任的多数人之间对于责任的关联度,可以将共同责任区分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份额承担责任,当其所承担的所负的份额时,民事责任即告完成,所以,按份责任实际上是将同一责任分割为各个独立的部分,由各责任人各自独立负责,所以又称为分割责任,至于按份责任中各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就是各责任人都有义务代负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即在连带责任人内部还是有份额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规定和由当事人约定时方能使用。

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不重责任于连带责任不同,补充责任时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未承担责任前,享有抗辩权。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是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进行的分类。

过错责任是指因行为人过错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无论主观上是否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称为不问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使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是构成法律要件的内容。一旦某项法律要件要求的法律事实具备,相应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便发生。

【类型】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根据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行为,

非表意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是客观上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行为。如侵权行为。

【自然人概念和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不具有公民资格不能成为宪法主体,但不妨碍成为私法主体。政治生活和民事生活的不同特点,决定了公民与自然人应予以区别的必要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上的人格或主体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其特征是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和抛弃。

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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