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之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丧失。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时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的确认标准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人权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对自己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属于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方法分别采取年龄主义和个案审查制。 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道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本人或利害关系日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此项宣告是对事实状态的公示。不是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法律要件。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户籍与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等,皆由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在没有相反证明时,该住址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身份、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
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住所在民法中的意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
2、确定债务履行地。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地在接受给付一方地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地所在地履行。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个体工商户地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管辖。
4、确定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地住所所在地地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住所地法律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民事诉讼管辖,一般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7、行使选举权地所在地。
8、其他,如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 【监护的概念】
监护时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 【监护人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和多人担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和住所的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由顺序在前者优于在后承担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由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眼神,仍属于法定监护范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由争议时产生。所谓争议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者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所有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的,自通知后满30天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生效。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者是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责任。即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职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必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责任:
a.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b.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c.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得可以辞去监护,执行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和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不发生辞去得法律效力。
5、监护人被撤消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和损害被监护人利益得,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撤消其监护。
【监护权比较】
未成年人(包括患精神病的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一般监护人(按顺序) 首先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单位监护人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单位监护人不分顺序,按有利原则。
精神病人被宣告为无限能力人的申请和撤销,都要通过法院,未成年人则不用,参看民 【监护人的相关规定】
a.认定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b.协议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c.离婚监护: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法
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d.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e.收养监护: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条件 起算 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 公告期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2年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3个月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顺序有排他效力。 普通:1年特殊:3个月。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注意:1.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3. 申请失踪或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本身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人没有资格申请。 【宣告失踪的诉讼问题】
a.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b.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比照民诉特别程序进行,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的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c.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问题】
a.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一)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二)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b.代为偿还债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c.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
(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d.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一)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以无力履行代管职责,申请变更代管人的,法院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宣告死亡】
a.死亡时间: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b.行为效力: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c.撤销死亡宣告: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二)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但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原物,代之以适当的补偿。
(三)婚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d.赔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从事工商业经营; 3、需要依法登记;
4、个体工商户业主必须亲自经营。可以请3-5个帮手或者1-2个学徒,但并不雇工,与私营企业分开。后者可以雇工8人以上。
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自然人的姓名是人身权,字号属于财产权。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者其家庭。特征: 1、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个体劳动者。
2、设立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3、设立和存续、终止无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a.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b.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的,对债务负个人责任。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