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效力。类型:A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B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是义务人为法人代表.C注销登记,义务然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法人联营】
联营是两个以上法人之间联合经营。
联营类型比较:
法人型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型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型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联营规避的法律效力 区别 后果
保底条款 1. 参与共同经营。2. 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 1.条款无效。2.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企业亏损。3. 如无亏损或有剩余,应当重新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分配。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1. 不参与共同经营。2. 不分享盈利,也不承担亏损,只按比例收取固定利润。 1. 合同无效2. 除本金可返还,利息予以没收。3. 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 动产 不动产
概念 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河流等只能彻骨挪威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者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得成为所有权人。
公示方法 交付公示 登记公示
设立的他物权 质权和留置权 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不能设立质权和留置权 相邻关系 不发生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由法律调整 管辖 适用普通管辖 适用专属管辖 二、定着物和附着物
依动产或者不动产依附于不动产的程度所作的划分。 定着物 附着物
概念 固定于土地由独立使用价值不能移动的物 依附与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
法律适用 不动产法律 视连接程度分别确定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取得所有权方式 原则上以登记变动的公示,土地所有人不得以添附原始取得不动产法律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所有权。 适用动产法律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依据原始
取得,取得所有权
三、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以物是否流通,以及流通的范围是否受限制为标准,对物所作的划分。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自然人和法人之间自由让与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法律对流通范围有所限制的物;不流通物也成为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违反法律对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有独特的特征或者是否被特定化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特定物是指独具特征或者被特定华并且无从替代的物,包括经当事人制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也称为不可替代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特定物 种类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返还原物 返还同类物品或者同值的货币
标的物灭失的法律效果 免负交付义务,负过失赔偿责任 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或依约定或者法定。 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五、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以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所作的分类。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者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二是依照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 ,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1、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只能作价值上得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2、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在标的物属于可分物,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的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者按份摘取;在标的物属于不可分物是,产生的利益或者负担属于不可分债权和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的关系。 六、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以物能否重复适用而作的区分。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以反复适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同样是借物,所借之物为消耗物,合同性质为消费借贷,借贷物交付时所有权移转,借贷人只要返还种类物即可;反之,所借之物为不可消耗物时,合同的性质就是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租借交付时仅转移使用权,租借人须返还障碍物。
七、有主物与无主物
以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进行划分。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无主物时没有素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所有人不明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不是指讼争之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对于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所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九、原物与孳息
是以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为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1、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
2、确定赔偿范围,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照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
【货币】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要求。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本身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证券的权利人只能请求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有价证券的持有人转让债权,不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面的义务,即债务人在履行证券义务时,除收回证券外,不得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必须无条件给付。
【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2、根据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A记名有价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证券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如记名的票据和股票等,记名有价证券可按债权让与方式转让证券上的权利;B无记名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和无记名股票等,无记名有价证券上的权利由持有人享有,可以自由转让,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履行义务;C指示有价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明第一个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有价证券,如指示支票等。指示有价证券的权利人是证券上指明的人,证券义务人只对证券上记载的持券人负履行义务。指示证券的转让须由权利人背书及指定下一个权利人,由证券债务人向指定的权利人履行。
【常见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人于约定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提起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之分。本票又称期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时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定额支票三种。
二、债券是指国家或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公债和公司债。公债不能当作货币使用,但可以自由转让,可以在银行兑现和设定质押。公司债券是企业发行的债权,可以转让,可以设定质押。 三、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股票上表明的权利为股东权,表征股息和红利收取权、股东表决权以及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四、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既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的物权凭证。
五、仓单是指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里的文书。仓单属要式证券应依法律要求记明有关事项。仓单以给付物品为标的的,属物品政权;仓单记载的货物之移转须移转仓单始生效力,故仓单又属于物权证券。存货人凭仓单提取仓储的物品,可以用背书的形式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字将仓单上所载明的物品所有权转移给他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含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的行为为表意行为,反之没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行为,为非表意行为。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等其他民事行为,但是不包括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仅需要一方意思表示还是必须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该行为即告成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只需要一方当事人意思即可成立。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相互结合,彼此一致,仅有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的,不成立。
共同行为,也称为多方行为,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意思内容是平行的非相对的,如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本质是契约行为,有时候有差异时,按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身份行为时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财产行为时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也有债权行为。 区分意义:适用的法律不同,法律限制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和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有偿行为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无偿行为,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予对价利益。
区分的意义: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性质只能是有偿或者是无偿的,有的可以是有偿或者无偿,如果当事人没有有偿或者无偿的约定,双方争议时,就依照法律、交易习惯解释。意思表示有瑕疵,有偿行为可以用显失公平撤销,无偿行为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无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以重大过失为要件,有偿行为有一般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性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保管、定金、质押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未有约定的,认定为诺成性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使实施的行为,不要式行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区分的意义: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要式行为如果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区分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处分行为的特点使权利变动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射果农。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使对物或者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的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使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设定抵押或职权等;准物权行为使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负担行为也称为非直接处分行为或债券行为最常见的是契约行为,契约中有仅一方有负担行为的,也有双方都有负担行为的。 区分的意义
1、两者并存时,可以区分不同行为的不同法律效果,如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其效果使双方分别担负给付标的物和付价款的义务,相对人要取得各自对标的物和价款所有权的交付和登记行为,就是处分行为。
2、处分行为以具备处分权未生效要件。负担行为的效力是产生给付义务,不发生财产权的变动,负担人无须以有处分权为条件设定负担行为。对于同一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负担行为,适用债权平等原则。
3、在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须作出效力关联的判断,确定有因还是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两个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面一个法律行为为条件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因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到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区分的意义:确认法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如票据行为为无因行为。交付、他物权的设定等处分行为若是有因行为,就是否定物权行为,反之则为肯定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