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损失。
几种相邻关系的处理: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只需小道的不得开辟大道;可以在荒地上开辟的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一方开挖土地,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加固或者拆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地方用水的,应征得他方的同一,并对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赔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和其他相关设施,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到邻人建筑物上或者土地上。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人因埋设管道,架设线路,需要经过他方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展土地及施工做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5、相邻光照、通风、噪音、震动关系。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一面影响邻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风。相邻各方应注意环境情节、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害邻人的攻作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停止侵害。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相邻缔结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时,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适用按份共有的原则。对于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支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相邻权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出去越界的竹木根支,如果他方经过请求不同意除去,相邻人可以自行除去。如果不造成影响,无权请求除去。 【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财产,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法律有特别规定,无人继承的财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站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位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该菜擦和你,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的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支付了适当地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地权利。
1、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3、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如租赁、保管占有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4、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所有人自己遗失,或者承租人遗失,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欠缺意思能力,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只是丧失占有,为遗失物。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于江河湖海溪沟上的物品。失散的饲养动物是指家禽、家畜走失构成遗失物。驯养的野生动物逃逸,所有人正在继续有效地进行追索,其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恢复自然状态,就不再构成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饲养动物,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 或者有关单位。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及有关费用由失主负担。遗失物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拾得的遗失物毁损、灭失,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拒不返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或者隐藏物被发现后,如果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时,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交还给埋藏或者隐藏该物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实查证发现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所有人不明时,才归国家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是所有人不明的物,而是国家所有的财产。 【添附】
1、附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的情形。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如果可以区别主物或者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者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所有权,但是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2、混合。两个和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 相互混杂合并 ,不能识别。适用附合的规定。 3、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物的价值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共有】
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特征是: 1、主体不是单一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公民与法人。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人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的享有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还有准公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数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财产权利时应准用共同共有的关系,,其他则应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标的只限于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不可以为共有权的标的。
【按份共有】
也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应当将之明确,不明确则推定为均等。
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占有、使用和收益
各共有人依照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根据共有物的性质,全体共有人不能同时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时,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2、处分。
(1)对享有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将其份额分出或者转让。共有人转让(出卖,赠与不包含在内)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如果几个共有人都想购买这项份额,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共有人的这种优先购买权,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保护转让其份额的共有人的利益。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共有人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后,其他共有人在此期限内不作是否购买的表示的,应认为其丧失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非共有人。共有人在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抛弃其应有的份额,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抛弃其占有的国有财产。共有人抛弃其份额后,归属于其他共有人。
(2)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物的形状、毁坏。法律上的处分,出卖、互易、赠与他人,在物上为他人设定租赁使用权等债权或者他物权,这种处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不能由某一共有人和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如果共有人对处分共有物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按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权益收到侵害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某一共有人和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者拥有一般份额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责任。法律上的处分对其他共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第三人来说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图过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不追认则该行为无效。转让的是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处理。在共有人擅自进行法律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认,其他共有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管理与费用负担。除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改良行为,拥有一般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保存费用、改良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全体共有人 按其份额比例分担。如果某一共有人支付了上述费用,超过其份额所应负担的部分,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按其份额偿还所应负担的部分。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按债的一办规则处理。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共有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其应有的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共有人可以以其他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人应有份额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外部关系】
各共有人对外部的侵害,可以为共有人全体的利益独立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可分,则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照其份额承担义务,如共有物的修缮费用。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负连带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共有人对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共有人之间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应当承担的部分。 【共有物的分割】
1、实物分割。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
2、变价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或者是可分物,但是共有人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将共有物出卖,按各自的份额取得价款。 3、作价补偿,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自己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特征: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由合同规定。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是,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是无效的,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硬的那个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当共同承担。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不能转让自己的份额。 消灭的原因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财产的灭失或者转让他人。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阿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分割方法,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 【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和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经协商,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但是对于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质量发生很大变化就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同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而否认处分的法律效果。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其共有权的行使,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
3、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分割遗产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或者按遗嘱的规定确定各自的份额。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去劝。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占有为要件。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
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权利。具有比所有权较优的权利。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归于消灭。 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4、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征: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
一、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可以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有: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在乡镇村中,土地使用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批准,取得使用土地的权利。 1、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的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