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
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为一般代理;对代理权限范围由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为特别代理。 【本代理和复代理】
按由谁选任代理人来区分。本人选任的代理人的代理称本代理;代理人基于复任权选任代理人的代理称为复代理或者再代理。 复代理的要件:
1、有本代理存在,代理以本代理为基础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大于部分为无权代理。 2、有复任权。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无复代理权的例外。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复代理的效力: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或者数人区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被代理人是一人或者数人,不影响成立。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共同代理人如果共同实施代理,则形成共同关系,可以各自行使代理权,也可以约定依多数决原则行使代理权。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授权行为使单方法律行为,基础关系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效果不同,授权发生代理权,契约关系只对缔约的当事人有效; 3、授权行为使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以基础关系为必要。 【代理权的授予】
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再委托代理应以授权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代理权授权不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损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 【禁止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1、双方代理,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自己代理,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也称自己契约。
3、利己代理,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代理权的终止】
一、代理权终止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者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本人死亡或者法人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二、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物权代理 表见代理
类型 非表见代理的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 未授权;越权;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为善意。
效果 待本人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后确定,行为人的无权代理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造成本人损害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例外情况:1. 盗用他人文件2. 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本人的权利 有追认权和撤销权。合同法未表示为拒绝追认,民法未表示为同意。在合同中的狭义无权代理适用合同法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相对人的权利 催告权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有选择权,选择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选择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为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为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和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亦称为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价值定位不同 维持原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届满原事实状态之法律关系状态得到维持 为了维护新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新法律状态得到法律肯定 客体不同 形成权,如撤销权,遗赠接受权 债权请求权
效果不同 消灭实体权利,形成权因期间届满消灭 消灭胜诉权,丧失公力救济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弹性不同 不变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可变期间,可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始期不同, 自权利成立起算 权利被侵害或者权利可行使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2、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如果不知其权利存在,或者虽知晓其权利存在,但无法行使其权利的,一般时效期间不开始。
3、怠于行使权力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3年: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时效期间不同:涉外合同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配成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从已知或者应知权利被侵犯开始: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从该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始起算。
(三)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四)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五)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起算。 (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七)国家赔偿适用2年诉讼时效,从国家职务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时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在还剩7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持续两个月,则诉讼时效只能再计算5个月,而不是4个月)
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3、其他。 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法律效果: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发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当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请求,是指权利人于诉讼之外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2、义务人的同意,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
3、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是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申请执行,起诉后撤回起诉同样发生中断的效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给予的延展。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适用的期间类型,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时效延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于中止、中断外而保留的救济空间。 【期限】
期限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时间,其可分为期日与期间,期日是指不可分或者视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例如某日、某月或某年,期日的特征是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而这一点是不可分的。期间是指从起始的时间到中止的时间所经过的时之趣见的特征时表示时间长度中的某一点到某一点的区间。 【期限的效力】
1、决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2、决定民事权利取得、丧失及变更。 3、决定民事义务的存在与否。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
依据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分为三种类型:1、约定期限,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期限。2、法定期限,法律强行规定的期限;3、指定期限,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定的期限。实质也是法定期限。
【期间的计算方法】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始期和终期】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既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利益包括物的归属,物的利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又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存在与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以及物权与债权之间。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在同一标的物上后成立的物权只有在不侵入、不干涉先成立的物权的支配范围的条件下,才能得以成立。具体各类物权的并存分为以下情况: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但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一般难以并存。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如消极地役权,即以某种不作为为内容的地役权,以及两种通行权可以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另外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