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表示表示客体必须是意思,意思之外的表示,不鞥成立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表示决定的,如果虽然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的意思那同决定的表示之意思,仍不能撤离意思表示,如催告。拒绝要约等,虽然也是一定意思的表示,然而其效果却不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法律上称为意思通知。 【意思表示的类型】 一、明示与默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适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招呼出租车的行为。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书面定时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公证、登记等特别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直接表达的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我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适用,按默示时的作为与不作为又可分为:推定,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行为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定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以达到相对人时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于非特定人不生效。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非对话表示,意思表示有在途时间,对话表示,无在途时间。 【意思表示瑕疵】 一、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要件:
1、对于欺诈人,必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一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二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被欺诈人方面,必须因欺诈而陷于错误,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二、胁迫
胁迫使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要件:
1、在胁迫人方面:必须有胁迫行为的存在。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必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 2、在被胁迫人方面:因受到胁迫产生恐惧;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三、乘人之危
因危难处境被他人不正当利用,不得已而作出对自己严重不利的意思表示。要件:
1、在乘危人方面:须乘人之危;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须有使危难人按照自己意思进行意思表示的故意。
2、在危难人方面:须危难人被迫进行意思表示,须危难人迎合乘危人的意思进行意思表示。须后果对危难人严重不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四、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要件:须有错误认识,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须错误性质严重。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 1、有意思表示;
2、标的须确定并可能。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成为特殊要件。在实践性行为,物之交付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之前不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定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包括标的合法,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特征: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犯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内容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条件的成就是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就是当事人所附的条件,自然地而非当事人人为地出现或不出现。
条件对当事人的效力: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丧失权利,另一方解除义务或者回复权利。当事人负有必须顺应条件的自然发展而不是加以不正当地干预的义务,即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存续的时间。
期限的法律要件:须属于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须属于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期限。
条件与期限的区分: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如死亡。
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也称为停止期限。终期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
期限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前,不发生法律效力,期限到来发生法律效力。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前,具有法律效力,在期限到来后,终止其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让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是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规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类型: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一方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1、表示和内心不一致;2、须有恶意的通谋,表意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3、须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四、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隐藏行为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效力:尚未履行的,则无需履行,正在履行的,应中止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解决争议条款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马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可变更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主体不合、违法 撤销 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 当然无效,无需宣告
效力 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后才属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或撤销,或申请变更撤销审判或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还有效力,只是相对无效行为 无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法院或者仲裁庭发现可以径行认定无效 类型
一、重大误解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以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要件: 1、必须是有偿行为;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权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与可撤销行为区别在于,在确定之前,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行为,待第三人定夺。与无效行为区别在于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未定行为,效力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及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
三、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应下过那到债权人利益,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人彻骨浓淡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起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权的主体,无权处分是处分权人;无权代理是本人;债务承担是债权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的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方实施。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二、催告权
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撤销权
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要件
1、撤销权的发生必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已经生效,相
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权利;
2、撤销之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3、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性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法律要件】
1、须有三方当事人。
2、代理的标的时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凡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须依代理权;
4、须为本人计算。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是侵害被代理人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是否以本人名义为标准进行的划分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所谓间接,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承受处理事务的效果后,在转给委托人;所谓直接是在特定情形下,因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被披露,委托事务之效果直接对其发生。
间接代理的效果
1、自动介入权。第三人与受托人缔约时知道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该合同亦对委托人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介入委托事务,直接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的权利,包括请求权、抗辩权等。同时负担受托人对第三人应负的义务。
2、被动介入权,是指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时,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选定委托人为义务然,委托人成为债务人。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同时也得对第三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和自己对受托人的抗辩权。 【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划分。
委托代理基于本人的授权意思表示发生,法定代理之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分为一次性委托代理;持续性委托代理;总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的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在性质上属于全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