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公务员考试民法讲义(7)

2019-02-14 22:57

之间不能并存。

成立在先原则的例外是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效力优先于所有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但是限制物权是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设定的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左右,因此限制物权有较所有权优先的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于债权并存,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A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见书75页例子。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才擦黑那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破产时,非属于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将发送至破产企业的货物收回的权力。称为取回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地发生。 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不能于物权分立而独立存在。让与物上请求权可以作为动产物权的交付方法,是以此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并不是于物权分立而单独让与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1、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依照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2、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妨害时页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的存在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就是对侵害人的民事制裁。

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可以并存。但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必须是实际上受有损害,物上请求权不以此为要件。 【物权法定主义】

在罗马法时已经确定的原则。根据其要求: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当事人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也可以规定承认一部分的效力,还可以对物权的内容规定一定的范围,当事人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选择。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可以分离、派生、引申除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我国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国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土地承

包经营权,典权等,以及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一、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地上全、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 动产物权:所有权、质权、留置权。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是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指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是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五、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先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六、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在该法有特别规定时,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其他规定,才适用民法。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控制、占领。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竹林使用权、借用权等,也为本权。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在特定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前者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以法律依据,后者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和移转两种方式。创设是指在自己的物权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创设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移转给他人。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想灭,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相对的消灭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及时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变动效力。对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予以公信力。 【物权变动的原因】 原因 取得 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互易、赠与、遗赠、设定他物权 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因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所有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标的物的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在特定条件下物权虽因混同而不消灭

【物权的公示】

一、交付及法律效果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移转。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产生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1、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财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为交付。

2、占有改订,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预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二、登记及法律后果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 (一)城市: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二)农村:当地规定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的,以办理完该手续为准,尚未实行房屋登记制度地区,以办理完契税手续或房屋实际交付为准。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有、控制的财产权利,是指对有体物的所有权。特征: 1、所有权是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上的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占有。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合法占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占有;非法占有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占有他人财产。非法占有分为善意的占有和恶意的占有。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保护,在请求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时,所有人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都应当给予赔偿。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占有是非法的。对恶意占有所有人可以排除之,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须的费用。

二、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者变更其性质二加以利用。适用权能一般是所有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依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为合法适用,非所有人物法律依据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

三、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

孳息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据物的使用方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开采矿藏。利润是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除法律或合同另由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权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

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四项权能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并且经常与所有人发生分离。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四项权能的简单综合,所有权具有弹性力,权能的分离一般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特征:

1、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和为唯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国家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是指由中央在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问题上统一领导和指挥。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特征:

1、经营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 2、经营权是派生于、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 3、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 【集体组织所有权】

是指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点:

1、主体是各个集体组织,只是属于各个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如城镇集体企业、合作社。

2、集体组织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不是集体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人,物权处分集体组织的财产。

3、集体组织转让其财产时,不论转让给国家,还是转让给其他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都移转财产所有权。

4、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处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自然人(公民)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承包经营收入,个体经营收入,买卖、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租金,可以是货币或者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林木包括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种植的林木。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其标的物,是土地所有人独占地支配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原集体所有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通过指定行政法规或者发布行政命令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享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2、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所有。 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人系以房屋为其标的物,是房屋所有权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是指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其所有权的标的。条件是必须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内容:

1、专有部分。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就专有部分为保存、改良或者管理的必要,有权使用他人的专有部分。

2、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之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为相关区分共有人所共有,均不得分割,各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应按其目的加以使用。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的部分价值分担。

区分所有人可以设置管理委员会,由区分所有人或者其代表组成,对建筑物的保存,使用,进行管理。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质上是一方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是对他方所有人或是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特征:

1、发生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毗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客体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令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对于财产本身并不发生争议。

3、相邻关系的发生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必须相互毗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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