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特征: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 2、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
3、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4、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合伙财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对于该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债权人共同地连带负责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者平等地分配该责任。
5、合伙可以起字号。在民事活动中可以以商号名义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商号也有当事人地位,以负责人作为代表人。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出资财产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成为合伙人共同的才擦黑那;其次合伙财产由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个人合伙内部合伙人对合伙财产实行共有攻关。共有是指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所谓共管是指共同经营,各个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均有决定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个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1、共同决定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的权利。凡是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2、执行权。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事务由一人或者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无论是一人或者熟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3、监督权。不服则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监督权,有权监督检查合伙经营状况、财产使用和干里情况并有权检查财物帐目。
4、请求权。合伙人对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和所遭受的无法避免的损失,对合伙有求偿权。
【入伙】
在合伙成立后,合伙接受非合伙人为加入合伙的意思的意思表示,称为入伙。接受合伙人入伙,应当依合同的约定或者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有关入伙的约定,合伙人应当在合伙合同中写明或者另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既存合伙新接纳的合伙人,对他加入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的债务不负责任的,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新合伙人,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丧失合伙人地位的行为称为退伙。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若合同未定有存续期间的,合伙人声明退伙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得在有损合伙事
务的时期进行。
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在有重大事由或者不得已事由时,合伙人才能声明退伙。 除声明退伙外,合伙人还可因为下列事由之一而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但约定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 2、合伙人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3、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 4、合伙人经合伙除名的。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退伙人因退伙而转让出资份额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个,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或者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的终止】
合伙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伙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如果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续合伙经营,则应视为新的合伙合同出现。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致合伙消灭。 3、合伙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已经不可能达到。
4、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5、因破产使合伙合同失去效力。破产包括合伙破产和合伙人批产,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导致合伙合同被终止。
6、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合伙合同终止后必须清算合伙关系才归于消灭。清算然可由合伙人伙合伙人制定的其他人担任。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合伙企业终止应当在清算完毕后持财产清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特征:法人是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名称必须符合法律直接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债务。 【法人的分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按照法人的功能、设立方法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分为四类:企业法人(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机关法人(根据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利为标准确认);事业单位法人(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的经营性活动,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的会员必须超过50个,全国性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团体和跨行政区域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按照法人设立的基础的分类。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A二者设立人地位不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者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者遗赠;社团法人设立人的出资属于取得社员权的合同行为。B法人的目的事业不同,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不得营利,社团法人可以从事公益事业也可以从事营利事业。C有无意思机关不同,财团法人参与民事活动须以捐赠人的意思进行,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三、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依据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按法人登记地区份,在外国登记成立的法人是外国法人,在本国登记成立的法人为本国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营利法人的成立以登记机关颁发的法人执照注明的日期为准,法人消灭以清算完结注销登记的提起为准。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制: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一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准,在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于有效。对法人目的事业限制指示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登记的事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始期和终期一致,范围一致,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始由代表机构进行,代表机关始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在企业法人,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将义务或者责任转由行为人负担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为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存在法人机关不可变更,但法人机关的具体担任人可以变更。
【法人机关的类型】
1、意思机关也称为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在社团法人,是社员大会。财团法人不得有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都有执行机关,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有单个自然人担任称执行董事或者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为董事会、理事会,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
3、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称为法人代表,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及时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是没有法律禁止行为的自然人。
4、监督机关,是指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可以由单个自然人担任也可以自然人团体担任。称为监事或者监事会。
【法人与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也需要进行登记,但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行为效果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法人的设立方式和要件】 方式: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发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适用于记挂法人或者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国家以法律或者同意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是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要件: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者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 2、法人类型法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外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者法律不禁止。
【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化,可依照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手段。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法人在合并前应将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当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奉献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新设式分立是成立两个以上新法人,存续式分立是将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形式。
合并与分立的效果:1、法人消灭,新设合并,原法人均消灭,吸收合并,被合并的法人消灭;新设分立原法人消灭,存续式分立不发生法人消灭。2、债权债务承受,合并消灭法人,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法人分立,依据分离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数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担。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同,无论何种类型的法人,无论是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是法人终止的原因——清算——法人终止。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界或转让法人执照,情节严重的,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2、解散是指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3、法人破产,是法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不能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实行清偿的状态。4、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已经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尚未了解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由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照民法或者公司法规定进行。
1、清算组和清算法人。清算组也称为清算人,是执行清算事务的机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取得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为意思表示。法律上将以清算祖为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法人称为清算法人。
2、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法人被依法撤销时,成员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任意解散时,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者选任;法人破产时,依破产法规规定。清算组成员若由不正当行为或不能胜任,可以由选任者解任。
3、清算组的权利与义务。代理清算法人应诉起诉;清查法人帐目和财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缴纳税款;支付各种费用;申请破产;申办法人注销登记。
法人消灭。清算事务处理完毕,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法人一经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法人的登记】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实施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经过登记方可发生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