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灌溉排水发展研究报告
二、 发展政策
(一) 国家政策与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该决定。?决定?明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公平规范运行;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发展基层民主,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实行资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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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调整严重污染和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耕地用途,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以1号文件发布。?意见?提出强化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落实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灌排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扩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覆盖范围,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加大雨水集蓄利用、堰塘整治等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加大财政对小型水库建设和除险加固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快落实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的政策;明确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着力加强800个产粮大县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加强乡镇或小流域水利、基层林业公共服务机构和抗旱服务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涉农企业等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农田灌排、地膜覆盖和回收等生产性服务。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13年10月17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111号文批复了国家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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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规划?在总结近年来我国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的基础上,阐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大意义,梳理了现阶段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利条件,提出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标准和分省规模,分八个类型区明确了具体建设内容和建成要求,提出了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的机制和措施,测算投资需求,明确资金筹集的原则和渠道,分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到2020年,建成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8亿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0公斤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间建成4亿亩;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田块平整,配套水、电、路设施改善,耕地质量和地力等级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得到加强,生态修复能力得到提升。
(二) 部门政策法规
?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3年4月8日财政部与水利部以财农?2013?14号文联合印发。该办法主要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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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费、日常维修养护费、其他费用等五个方面。其中,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费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臵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3年7月8日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办农水?2013?167号文印发。该?指南?作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申报管理依据,适用于灌溉面积5-30万亩中型灌区的灌排工程进行节水配套改造的项目。项目扶持的重点区域是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申报条件。1、纳入?全国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规划(修编)?,原则上位于或跨越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团场、农场);2、灌区有效或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为5-30万亩;3、水源工程条件较好,水量供应有保障,用于农田灌溉的水量不低于70%,水质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4、灌区骨干工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对提高当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制约;5、灌区管理机构明确、机制健全。
建设内容。1、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流量不小于0.1m3/s);2、干支渠道衬砌防渗(流量不小于0.1m3/s);3、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4、输水管道、暗渠制作安装、建设;5、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6、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新建、改造;7、工程管护设施、量水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新建、改造;8、施工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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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土壤流失防治及环保工程措施等建设。
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水利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资金等。单个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每次申报的中央财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鼓励地方多配套、多筹资。对于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及地(市、州)级两级承担,县级财政不承担配套任务;对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不做硬性规定。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2014年各省可申报的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数为:粮食主产省份可申报5-10个项目;非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每个省份可申报2-6个项目。
?2013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2013年8月13日财政部办公厅以财办农?2013?60号文印发。?指南?适用于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
建设范围。1、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kW)、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2、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中型灌区的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工程及配套建筑物、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3、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4、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5、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工程: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 km2以下的农村河道的清淤整治(只适用于实施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试点的县),10万m3以下塘坝的清淤整治;6、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配套工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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