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0合同法 自考法律本科 笔记串讲(5)

2019-04-16 16:38

6、免除: 1)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2)免除的方法: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3)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债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

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7、 混同: 1)混同: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2)混同的成立: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3)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

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0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0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0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0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0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分为一般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 3、一般构成要件包括: 1)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的行为。

特点: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3、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

4、违约行为在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行为并不是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法律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即被告

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他的如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违约行为形态及其责任:指依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分为预期违约、实际违约。 一、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 或者其行为表

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特点:0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

02、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03、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不同,它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

2)分类:明示毁约、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构成要件:01、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作出毁约的表示。

02、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03、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构成要件:01、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

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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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 03、一方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分为五类: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

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4)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

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4、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它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方式。特点: 0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0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0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5、实际履行的条件: 1)金钱之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不可抗力提出抗辩。 2)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替代。 下列情况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可针对对方的实际履行请求提出抗辩:

0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 0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1、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人身合同、服务合同。

2、 履行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合理性,会造成损失和浪费;履行时间过长,不适合履行。

03.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

际履行的方式。

6、 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的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和依据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

违约的损害赔偿的特点:

0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02、损害赔偿在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0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0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7、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 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功能表现为:0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的目的。

02.从举证责任上看,受害人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2)损害赔偿与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形式。

3)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修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修补瑕疵,并由

债务人承担修补费用,但修补后如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8、约定损害赔偿: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损害赔偿是一种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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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完全赔偿原则: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 可得利益:指合同在履行后可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其有以下特点:

01.它是未来的利益;02.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0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10、损害赔偿的限制: 1)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损害赔偿的减轻损害规则:损害赔偿的减轻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

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 减轻损失的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0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 0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0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11、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特点: 0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事先确定的。

02、违约金有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 0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04、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12、违约金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01.违约行为的存在;02.合同是有效的;

1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区别: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是可以并存的。违约金数额是预先约定的,而损害赔偿额人 则是在违约发生后具体计算出来的;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14、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1)《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调整违约金的程序:

01.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整。 02.必须是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过低; 03.必须根据损失来进行调整。 15、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特点:

01、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02、定金的目的之一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

03、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

04、定金的交付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定金时所达成的协议。 按照《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 1)定金与违约金:一般情况不能同时并用,在例外情况下两种责任也可以并存。

2)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定金责任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也

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3)定金责任与实际履行: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

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17、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1)双方违约: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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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

0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02、双方当事人都违背了其应负的义务。 03、双方的违约都没有正当理由。

3)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实际上进一步确定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根据概规则产生“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后,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18、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履行的,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免责事由。我国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 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某些社会现象。

特征:具有不能预见性;具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性。

不可抗力的几种情况: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19、责任竞合: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在 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 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的明确规定。 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20、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原因: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

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小

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

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21、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诉讼,选择不同的责任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同,具体来说: 1)归责原则的区别: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采用了多种归

责原则。而在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说认为是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举证责任不同:依一般举证法则,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失。这一举证责任,关系至为重大,被害人

往往因不能举证而无法获得赔偿。近世立法学说判例,为使被害人能有获得满足之较多机会,无不从免除被害人对于过失之举证责任方面去下功夫,所谓无过失责任、推定过失,惟在免除被害人对于过失之举证责任而已。但在违约行为,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二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故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在过失的举证方面,显然不同。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在违约

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

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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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而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且

法律采取了“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7)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

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以外,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特定买卖合同的性

质,某些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得成为特定买成合同中的买受人。

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事是其他有处分权人。

有处分人在我国现行立法上主要包括: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留置权人、法定优先权人、行纪人、经营权人、人民 法院等。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效果。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标的物,应认定为实物。

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禁止流通物,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是限制流通物,分两种: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无取得该标的物经营资格可能的,该买卖合同由于标的不能,应 认定为不生效的合同,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经由审批手续取得标的物的经营资格的,该合同为尚未完全生效 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去办理审批手续,促成买卖合同的完全生效。 4、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 、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5、买卖合同的效力:生效买卖合同具有的法律效力。 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外效力,对内效力。

买卖俩合同对外的效力: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和效力: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6、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0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以、指示交付。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在标的物有从物时,若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应当随同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睡在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应当按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点,约定的数量、约定 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0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廉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

为质量担保义务。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全面履行该项义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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