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0合同法 自考法律本科 笔记串讲(8)

2019-04-16 16:38

3、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其一,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其二,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其三,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其四,危险通知义务。

其五,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寄存人的义务:(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2)告知义务。(3)声明义务。

第五节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 (又称仓库营业人)为存 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该合同在性质上属商事合同。仓储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 2、仓储合同的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为动产。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5)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3、仓储合同的效力: 1)保管人的义务:

01.给付仓单的义务:仓单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效力 :第一,受领保管物的效力。第二,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02.接收、验收义务。 03.通知义务。

04.妥善保管义务。 05.容忍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01.支付仓储费的义务。02.存货人的说明义务。03.提取仓储物的义务。

第六节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委托人。

允诺为他方处理事务的,为受托人。 2、委托合同的特征: 0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合同。

0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0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04.委托合同为无偿合同。 3、委托合同的效力: 1) 受托人的义务:

01.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首先,委托人有指示时,应尽可能地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的指示分为三种:

其一为命令性的指示。其二为指导性的指示,其三为任意性的指示。

其次,受托人在情势紧急时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0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若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于不得已事由之下,也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二,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处理事务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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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报告义务:

04.财产转交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01.支付费用的义务:两种方式:一是预付费用,二是偿还费用。 02.支付报酬的义务:各国民法大都采“后付主义”。 0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

(1)委托人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2)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4、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间接代理制度主要包括的内容: 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间接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此时,委托人即自动介入到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取代了受托人的地位。

2)委托人的介入权:委托人的介入权与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不同,其区别体现在:

01.介入权的发生以自动介入的不发生为前提;

02.自动介入以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为适用前提,介入权则以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03.介入权须经有委托人权利的行使,自动介入则不存在权利的行使问题,系当然发生。

04.介入权产生的阻动事由为:一旦第三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自动介入的阻却

事由为: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3)第三人的选择权:指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

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即第三人可以选择请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受托人的批露义务: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间接代理关系的:

0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托人应负担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 以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受托人的权利。

02.在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为便利第三人选择权的行使,受托人也应负担披露义务,

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5、委托合同的终止: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01.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合同。0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2)委托合同例外不终止时的法律后果: 01.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的义务。

02.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在委托关系终止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第七节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中以自己名义为他方办理业务的,为行纪人;由行纪人为之办理业务,并支付报酬的,为委托人。 2、行纪合同的特征: 0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0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0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04.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 0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行纪合同的效力: 1)行纪人的义务: 0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0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0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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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该项义务可分解为以下两种情况来具体考察:

(1)行纪人以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价格买进的。依《合同法》第418条第1款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

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以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进委托物的。依《合同法》第418条第 2款的规定。可以按照

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01.支付报酬的义务。02.受领或取回标的物的义务。

3)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

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称为行纪人的介入权,或称行纪人的自约权。因为行纪人的介入,使委托人和行纪人间产生了买卖合同,民法上关于买卖的规定,均可适用。

第八节 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报告订约机会之居间,称为报告居间;媒介合同之居间,称媒介居间。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作为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2、 居间合同有的特征: 01. 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02. 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03. 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04. 居间合同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05. 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居间合同的效力: 1)居间人的义务:0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02.忠实和尽义的义务。03.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01.支付报酬的义务。0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第十四章 技术合同

1、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 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2)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4)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2、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3、技术合同的内容: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价款、数据和照片等。 4、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 1)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种支付方式又被称为定额支付。 2)提成支付。 5、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合同法》将技术成果分为两类:

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二是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其他技术成果,或称之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合同法的这一分类方式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依照《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两类:

其一,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既包括工作人员从事他的本职工作,也包括履行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

其二,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合同法》所确认的属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

术成果,都属非职务技术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使用权和转让权自然属于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其可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相应的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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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

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完成技术成果的民事主体,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利。法律对完成技术成果人的人身权利的确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

7、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8、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区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两种。 特征: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9、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 1)委托开发合同的主要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其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其二,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其三,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方的义务:其一,依约亲自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其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

其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其四,研究开发方的后续义务。

2)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其一,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其二,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相互协作配合。 3)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的负担: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4)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01.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

02.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

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 就技术成果权益的分配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各方当

事人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

10、广义的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狭义的技术转让合同:不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我国《合同法》就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采广义的理解。 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1、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

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除了确定技术许可合同的性质外,合同中还可以规定转让方对受让方实施专利技术和使用专有技术的若干限制: (1)期间范围。(2)使用地区范围。(3)实施方式的范围。

12、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别规定:专利权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其期限性特征。一旦超过有效期限,该专

利便进入公有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无偿地使用。专利权在一定情况下还可能被宣告无效。

14、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一般效力:

(1)让与人的义务: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

到约定的目标。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的义务: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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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应当依约支付使用费,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超出原有转让技术的新的改进和发展如何分享,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2)特别效力;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以下义务:

其一,许可方的义务:许可方应依合同约定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期限内实施专利技术。还负有在合同

有效期内维持其权利的义务,并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交付与实施技术有关的资料,提供指导。

其二,受让方的义务:受让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使用技术,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使

用技术。

(2)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分别应负担以下义务:

就转让人而言: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承担合同约定的保

密义务。转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就受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5、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合同。

特征:01.技术咨询合同在技术领域内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02.履行技术咨询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方为委托方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

03.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即因实施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而造成的风险损

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可免于承担责任。这一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 原则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所不具有的。

2)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在实践中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

16、技术咨询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01.阐明咨询的问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材料、数据,必要时还应当依合同

的约定为受托方作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方便; 02.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2)受托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3)实施风险的负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

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17、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 1)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2)在技术辅助服务合同中,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 (3)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给付报酬。

2)受托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

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3)新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受托方;委托方利用受托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于委托方。对新的技术成果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享有就该技术成果取得的精神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利益。

4)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对其有适用余地。国家为规范技术中介

市场,有一系列的规定出台,其中属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对技术中介合同也有适用余地。

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方为委托方的指定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国际上公认的技术服务合同形式。就技术培训,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设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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