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0合同法 自考法律本科 笔记串讲(7)

2019-04-16 16:38

(1) 支付租金的义务。(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由于租金并非融物的对价而为融资的对价,所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有以下主要特点:

0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02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责任,因此,在租赁期间,若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 毁损灭失时,承租人仍应支付租金;

03因承租人违约而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不能以租赁物的收回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时,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采取救济措施: 一是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区别:

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终止。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 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 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

2)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

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第十三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八种: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的特征:

0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0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03、定作物的特定性。

04、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 05、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的种类: 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4、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0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

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0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 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承揽合同、劳动合同:

01.承揽合同是较为纯粹的私法上的合同,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一般采用意思主义的法律调控方式;对劳动合同的

法律调整则具有较为明显的公法因素,大多采用法定主义的法律调控方式。

02.承揽合同强调工作的完成以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劳动合同则强调劳务本身,并不重视劳务的结果。

03.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雇主常要承担责任;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无须对承揽人

给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承揽合同、委托合同:

0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 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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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完

成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常会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03.在我国合同法上,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是无偿合同。

5、承揽合同的效力:承揽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1)承揽人的合同义务:

(1)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其一,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其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 (2)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的义务。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见下题)

(4)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容忍义务;保密义务和通知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的义务。(2)协助义务:第7题 (3)受领工作成果。 3)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 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6、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和转移应注意的事项:

01.在定作人提供材料时,除另有约定外,经承揽人工作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定作人。

02.在承揽人提供材料时,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当事人之间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03.由双方提供材料时,应依据何方提供的材料形成工作成果的主要部分进行判断。(如平均,则归承揽人)

04.在材料由第三人提供时,需要首先根据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添附规则,在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解决工作 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须进行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05.工作成果为不动产时,无论材料由何方提供,均由定作人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

7、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01.依合同的性质应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

02.定作人自己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或技术资料的,或者提供样品的,定作人均应及时、合理提供。 03.依承揽人的通知,定作人应履行某些协助义务。 8、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01.材料的风险负担: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提供的材料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

的损失,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2.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1) 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时,由工作成果的所有人,即定作人负担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风险,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当事人之间须进行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工作成果的风险在交付以前由承

揽人承担,在交付以后由定作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3.报酬的风险负担: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时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已完成的工作成果毁损,使承揽人无

法交付工作成果或无法转移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时定作应否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1)定作人自始即可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时,承揽人只能依照定作人承担风险的比例主张报酬的支付。 2)承揽人首先取得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由承揽人负担报酬的风险,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张报酬的支付。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9、承揽合同的终止:关于承揽合同的终止,我们着重介绍承揽合同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终止的两种情况。 01、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02、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而解除。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1)承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合同的主要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的; (2)定作人未尽到协助义务,经承揽人通知仍不履行的。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1、 建设工程合同: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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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01、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02、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03、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04、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0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

0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

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文件订立。

4、建设工程的分包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

分包:指工程的承包方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转包:指施工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不对工程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禁止转包。 2)分包的法律适用:承包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分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

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条件,且只能分包一次。 5、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主要体现在: 1)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

应予以支持和协助。发包人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权。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

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

发包人有违约行为的情况应承担如下责任: 01.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 02.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0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

0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0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0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合同法》赋予了承包人优先权,并对优先权的实现作了具体规定: 01.优先权实现的时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 02.优先权的实现方式:

一,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

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二,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03.法定优先权的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费用,不包括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04.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得优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债权,也得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所

担保的债权得到实现。

05.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06.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而是基于法定条件的满足直接取得,所以法定优先权人就该项权利的

取得不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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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7、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一,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第二,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 第三,勘察、设计费用。 第四,其他协作条件。 8、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的效力: 1)发包人的义务:不得随意更改勘察 、设计内容,并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及时提供勘察设计所需资料等。否则

有发包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为:发包人应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即按照勘察人、设计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勘察人、设计人有下述两种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是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二是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使工期拖延的。 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为:

其一,由勘察人设计人实际履行,继续完成勘察、设计。

其二,损害赔偿: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通过减收或者免收应得的勘察、设计费,补偿相对人的损失;

二是勘察设计费不足以赔偿的,还需赔偿对方的该部分损失。

9、建设施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1)内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相互协作条款。

2)施工人的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2)逾期违约责任。

10、建设监理合同:指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 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

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内容: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监理职责。4)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三节 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特征:有偿合同;格式合同。

2)分类:01.以运输的对象为标准: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02.以运输工具为标准: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等。 03.以承运人的多少为标准:运单一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

3)强制性承诺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 合理的运输要求。 2、运输合同的一般效力:主要指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一般性义务:

1)承运人的义务:(1)承运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运送旅客、货物。

2)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费。 3、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协议。客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

特征:(1)客运合同的标的为运输旅客的行为。(2)客运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4、客运合同的效力:客运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 1)旅客的义务:(1)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2)旅客有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3)旅客有不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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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5、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客票记载或办理退票手续,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逾期不退票,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也称为非自愿的变更或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应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或者退票。

二是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6、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1)特征:(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3)诺成性合同。 2)效力:

01.托运人的义务:(1)如实申报的义务。(2)托运人有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的义务。

(3)托运人的包装义务。(4)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5)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义务。

02.承运人的义务: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03.收货人的义务:

(1)及时提货的义务:

承运人提存货物的法定事由有两项:一是收货人不明。二是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2)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以及其他费用。 (3)收货人有在一定期限内检验货物的义务。 3)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 7、联运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1)单式联运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

货物运输合同。

2)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

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转让,托运人享有选择权。

(2)责任承担: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

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 2、保管合同的特征: 其一,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其二,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其三,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其四,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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