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新(3)

2019-04-23 18:52

(七)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第三十条 其他一级资本包括:

(一) 合格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 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

(五) 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

(六) 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计净利得(考虑税收影响后)。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二条

扣除以下项目:

(一) 商誉;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

(二) 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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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包括: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缺口;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缺口。

(五)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 (六) 养老金资产抵扣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银监会认为需要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

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对应扣除是指从银行自身相应层级资本中全额扣除,即核心一级资本投资从自身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其他一级资本投资从自身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二级资本投资从自身二级资本中扣除。如果银行自身某一级资本净额小于应扣除数额,缺口部分应从更高级的资本净额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金额合计超出

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相应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非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普通股资本的10%(不含)以下,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核心一级资本

投资合计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应从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其他一级资本投资和二级资本投资应全额从相应层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

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是指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级资本投资占该被投资金融机构普通股资本的10%(含)以上,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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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由暂时性因素引起的递延所得税净

资产,超出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0%的部分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在商业银行

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和暂时性因素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的15%。

第三节 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计算方法

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可以纳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1.附属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2.母公司并表核心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其他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计算方法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纳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纳入并表其他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1.附属公司一级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2.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条

二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计算方法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纳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纳入并表二级资本。最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1.附属公司总资本最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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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母公司并表总资本最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如有确定到期日,则该二级

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其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发行的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从

2013年1月1日起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量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本办法发布后商业银行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将不再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

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50%,并应在三年过渡期内达到80%。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算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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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权重法下各类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以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见附件2。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信

用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及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具体见附件3和附件4。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以按照附件5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监管映射法计算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见附件6。

第四十七条

法见附件7。

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单独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

资产,计算方法见附件8。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四十九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

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各类表内资产扣除相应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或减值准备后,与对应风险权重的乘积。

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表外项目名义本金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乘以对应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资产的风险资产,再按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规则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

第五十一条

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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