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新(4)

2019-04-23 18:52

AA-(含AA-)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A-)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B-)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商业银行的债权,注册地所在国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AA-)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A-)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B-)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对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二条 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的债

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100%。

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第五十六条

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

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一般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小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小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此类债权采用组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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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购买首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45%; (二)用于购买第二套房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60%;

(三)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四)对个人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租赁业务形

成的应收账款按照贷款的方式处理。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未扣除的金融机构股权风险暴露; (二)未扣除的净递延税资产。

第六十三条

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持有的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如下: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如回购/逆回购、证券借出/证券借入交易),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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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其他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考虑合格质物质押

和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贷款,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贷款,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六十八条

风险缓释作用。

质物和保证主体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六十九条

下列六类: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至少分为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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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条

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一)未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未违约的主权、金融机构、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相关性(R)以及有效期限(M)。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1.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相关性 (1)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50?PD)eR?0.12?11?50e1?11?1?(50?PD)?e?0.24??1?1?1?50?e???? ???(2)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1???11?1??1??50?PD????50?PD????e???? eRFI?1.25??0.12??0.24????11????1?501?50???ee?????(3)中小企业风险暴露

1?1???1?1??50?PD???e?50?PD????S?3?e?0.12???0.24?1??0.04??1?? ???1127???1????1???e50?e50?????RSMES为中小企业在报告期的年度销售额,单位为千万人民币,低于3千万人民币的按照3千万人民币来处理。

(4)零售风险暴露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Rr1=0.15 合格循环零售贷款,R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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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零售贷款,

?35?PD?eRr3?0.03?11?35e1?11?1?(35?PD)?e?0.16??1?1?1?35?e???? ???2. 计算期限调整因子

1??M?2.5??b期限调整因子为

1?1.5?b其中,b??0.11852?0.05478?ln?PD??

23.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K) (1)非零售风险暴露

????1R?K??LGD?N??1?R?G?PD??1?R?G?0.999???PD?LGD???? ????1????1??M?2.5??b????1?1.5?b?(2)零售风险暴露

?1?RK?LGD?N??G(PD)??G?0.999???PD?LGD

1?R?1?R?4.计算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RWA) RWA = K×12.5×EAD

(二)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K=

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EL为预期损失,是指考虑经济环境、法律地位等条件下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预期损失最大估计值。

第七十一条

(一)违约概率

风险参数的确定

1.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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