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2新(5)

2019-04-23 18:52

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2.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3.对于提供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保证人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违约概率。

(二)违约损失率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 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应采用内部估计的单笔违约损失率。 3.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商业银行应采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三)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不应低于以下两项之和:(1)暴露被完全冲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1)、(2)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纳入准备金。

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风险暴露

对于表内资产,应按风险暴露名义本金计算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对于表外项目,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对于可无条件随时取消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他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2.高级内部评级法下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采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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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3.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应采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外项目的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违约风险暴露。

(四)有效期限

1.商业银行实施初级内部评级法的,除回购类型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之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

2.商业银行实施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采用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超过5年。对中小企业风险暴露可以采用2.5年的平均期限。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险。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

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的利率风险和

股票风险,以及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等四大类别的市场风

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外汇风险暴露不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范围之内。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

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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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原则上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

要求。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七十七条

内部模型法未覆盖所有市场风险类别的,经银监会核准,

商业银行可以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银行集团内部同一机构不得对同一市场风险类别使用两种方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

提交申请时内部模型法覆盖率应当不低于50%,并应在三年过渡期内达到90%。

内部模型法覆盖率=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内部模型法计算的资本要求+按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100%

第七十九条

倍,即: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12.5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 标准法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分别计算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

风险和股票风险四大类别风险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并单独计算以上述四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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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的相关期权风险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计算规则见本办法附件9。

第八十一条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股

票风险和相关期权风险的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其中,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第三节 内部模型法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应制定完整、全面的市场风险

计量方法,确保全面、准确地识别主要风险因素,以准确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其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

一般风险价值与压力风险价值之和,即:

K = Max(VaRt-1 , m×VaRavg)+Max(sVaRt-1,3×sVaRavg) 其中:

(一)VaR为一般风险价值,其数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的平均值(VaRavg)乘以乘数因子(m)。 乘数因子为最小乘数和附加因子之和,最小乘数为3,附加因子根据返回检验的突破次数确定。

(二)sVaR为压力风险价值,其数值为以下两项中的较大值: 1.根据内部模型计算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风险价值(sVaRt-1); 2.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风险价值的平均值(sVaRavg)乘以3。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应使用

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对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的计量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

内部模型未达到计量特定市场风险要求合格标准的,或内部模型未覆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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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的,应按标准法计算特定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六章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

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

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

倍,即: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12.5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以总收入作为其操作风险暴露

指标,并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KBIA???GI1?n???

n其中:

KBIA为商业银行用基本指标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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