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收入范围参照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8%。
第三节 标准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将其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
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他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业务条线的划分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
第九十条
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
KTSA= {? 1-3 Max[?(GI1-9 × ?1-9),0]}/3 其中:
KTSA 为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 1-3 max[?(GI1-9 × ?1-9),0]} /3的含义是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max[?(GI1-9 × ?1-9),0]的含义是当年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为负数的,用零表示;
GI1-9 为各业务条线当年的总收入,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和净非利息收入之和。总收入范围与基本指标法规定的总收入范围相同;
?1-9 为各业务条线对应的?系数。
第九十一条
12%;
各业务条线对应的?系数如下:
(一)零售银行业务条线、资产管理业务条线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系数为
(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业务条线、支付和清算业务条线、交易和销售业务条线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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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业务条线的?系数为18%.
第四节 高级计量法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可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
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自行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可选用的计量模型包括内部度量模型、损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及其他模型等。
用于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模型的臵信度应为99.9%,观测期为1年。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其建模应基于内部损失数据、
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以及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四项要素。商业银行用于建模的内部损失数据应充分反映本行操作风险实际情况。
第七章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
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主要风险,评估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资本水平能够有效抵御其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满足业务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充分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和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
组成部分,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应充分考虑经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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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商业银行应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政策与长期资
本水平和财务稳健性保持一致,相关薪酬安排应反映经风险调整的全行长期收益。
商业银行应设定合理的薪酬发放机制,适当推延发放时间,反映风险在不同时间跨度的表现特点。商业银行不得对风险滞后显现的项目提前发放奖励。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
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九十九条
职责: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有效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准确性、前瞻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
(五)每年至少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披露过程及相关内部政策,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信息,保证报告或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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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九十九条的规
定外,董事会还需审批本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实施规划和重大管理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资源支持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体系的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并履行以下职责: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
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落实各项监控措施,
(一)制订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明确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加强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检查;
(四)制订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控制方案;
(五)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六)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计量模型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七)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八)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管理系统能及时、准确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零一
条的规定以外,其高级管理层还需履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建设、验证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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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优化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资本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订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 (三)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臵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理体系,并推广应用于银行内部绩效考核、产品定价等管理领域;
(四)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实施资本筹集; (五)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百零五条
以下职责: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指定风险管理部门,履行
(一)设计、实施、监控和维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二)健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机制;
(三)编写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结果和管理情况报告; (四)组织开展各类风险压力测试。
第一百零六条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指定验证管理部门负责
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验证管理部门应独立于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开发和运行部门。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
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及资源充分性;
(二)每年至少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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