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需要到直属局为纳税地点的情形:
⑴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 ⑵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涉及的各项税收;
⑶纳税人增量房(含无籍房)确权涉及的契税、印花税; ⑷个人存量房权属转移涉及的各项税收;
⑸单位纳税人承受(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经审核应补缴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⑹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灭籍经审核应补缴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⑺长春市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⑻直属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房屋灭藉等手续前涉及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征免税情况进行审核。
3、需要到各区地方税务局为纳税地点的情形: ⑴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涉及的契税。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违法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时未足额缴纳契税的行为;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后又发生契税的应税行为的行为等。
⑵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拆迁涉及的各项税收。包括征地环节、开发环节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⑶单位纳税人承受(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及的各项税收。
⑷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各区(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
⑸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享受契税减免后改变用途应补缴的契税。
⑹金融机构发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涉及的各项税收,由各属地税务局负责征收。
4、确定纳税地点的原则
各区(开发区)地税局、驻一汽税务局、涉外税务局按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管辖原则确定契税的纳税地点。
六、契税的征收机关
(一)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1、确定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的出发点:地方
税务局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2、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二)契税的征收机关的具体划分
1、接受直属局为契税的征收机关的纳税人或应税事项: ⑴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的契税、印花税: ⑵个人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涉及的各项税收;
⑶纳税人增量房(含无籍房)确权涉及的契税、印花税; ⑷个人存量房权属转移涉及的各项税收;
⑸单位纳税人承受(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经审核应补缴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⑹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灭籍经审核应补缴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⑺长春市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
⑻直属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土地、房屋灭藉等手续前涉及的各项税收(不含企业所得税)征免税情况进行审核。
2、按受各区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契税纳税义务人或应税事项: ⑴纳税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涉及的契税。 包括以下具体情况:违法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行为;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时未足额缴纳契税的行为;办理土地权属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后又发生契税的应税行为的行为等。
⑵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拆迁涉及的各项税收。包括征地环节、开发环节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⑶单位纳税人承受(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涉及的各项税收。
⑷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各区(开发区)土地收储中心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灭籍涉及的各项税收。
⑸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享受契税减免后改变用途应补缴的契税。
⑹金融机构发生的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涉及的各项税收。
第三部分 契税的征收管理
一、 契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条例》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按照《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二、契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1、纳税人逾期缴纳契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2、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督促纳税人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地税部门在收到税款或办理免税申请后,应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书或免税证明书。各级土地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证明或免税 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吉地税联字〔1998〕5号)
3、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时,要查验纳税人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存人产权管理档案。凡未取得征收机关发放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予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吉地税联字〔1998〕8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契税纳税人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及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讲 契税的减免税(一)
第一部分 不征收契税的相关规定 一 、不征收契税的相关规定
1、公司名称变更不征契税(仅适用企业名称变更中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
2、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不征收契税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 2、国税函[2002]771号; 3、财税[2012]4号。
三、企业名称变更不征收契税所需资料 1、 产权处核准报告;
2、工商变更登记审核表、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决议);
3、原及现: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原及现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5、土地: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完税凭证、土地证复印件;
6、房屋需提供上一手完税凭证(自建手续),产权证复印件 四、不征收契税确认办理方式与方法 (一)、具体做法:
第一步:纳税人应首先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步:纳税人持房地交易部门核发的“业务受理单”到直属局驻政务大厅税务所或直属局驻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税务所相关办税窗口打印出相关资料;
第三步:纳税人持打印出的相关资料到土地、房屋所属地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办理不征收契税确认或契税减免税;
第四步:相关税源管理科(所)对服务科转来的不征收契税确认或减免税契税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撰写《关于XX企业申请不征收(契税)或申请减或免契税的调查报告》,并在《税务认定审确认表》和《申请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或《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和《申请人减免税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初始意见;税源科将处理过的资料转送“税收政策法规科”;
第五步:“税收政策法规科”受理并按照相关决议出具《减免税批复通知书》。后修改为《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
第六步:直属局的相关税务所对区税务局办理的减免税或不征收契税确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正确或不需补税的将完税信息传递给房地产部门办理各类权属证的发放。 以上也可表述为:
第一步:纳税人首先到产权处办理产权过户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产权处确认权属无异,出具核准报告。
第二步:纳税人持核准报告和减免税所需资料到税务机关,通过“一站式”服务流程办理不征税确认或减免税审批。
第三步: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认定审批表》或《减免税批复通知书》、涉税情况说明到直属税务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步:直属局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纳税人产权处过户。 (二)、在区局的办税流程
1、即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用图表表示:
申请(纳税向办税厅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批复(操作事项受理岗)→调查(税源管理科调查)→审核(职能科室审核)→复核
2、限时办结事项办税流程用图表表示:
申请(纳税向办税厅申请)→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调查(税源管理科调查)→审核(职能科室审核)→复核
3、具体流程应完全按照以下文件的规定执行:
⑴《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长地税发[2011]64);
⑵《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限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长地税发〔2011〕97号);
⑶《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税即时限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补充通知》(长地税发〔2012〕34号);
⑷《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长地税发〔2012〕80号)。 五、契税不征税确认办理时的注意事项
1、有的件中涉及纳税人多个环节权属变化,一直未过户。审件时应将每个环节征免界定清晰。每个环节全免税的,出具《税务认定审批表》或《减免税批复通知书》及《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各个环节有征有免的出具涉税情况说明,把每一个环节界定清晰。
2、有的件中最后一手纳税人为自然人的,需市局确定管辖机关。 3、有的件中涉及多个环节几个税务局分别管辖一个或两个中间环节。需市局明确管辖机关,是以最后一手为准还是分别到各个局审批。
4、注意文书使用的准确性。减免件和确认件使用不同文书,产权处会根据税务局的文书来确定手续费。
六、现行有效的契税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不征收契税的情形
1、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2、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