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2004〕39号)
5、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吉棚改[2005]5号) 6、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政府减免或代企业承担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是对土地承受者的一种优惠和照顾。但是,这些费用是契税计税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的减免权限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减免。即使地方政府减免或者代土地承受者承担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也不应将这些本由土地承受者缴纳的费用从契税计税依据中剔除,土地的承受者应照章足额缴纳契税。(吉地税函[2007]19号)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源的,免征契税。
8、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9、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税〔2008〕137号)
10、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11、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财税[2008]142号)
1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财税[2008]142号)
13、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1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财税[2010]88号)
1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82号)
16、开发公司支付给拆迁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拆迁劳务费用,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开发公司支付的“七通一平”费用,如属于支付给其他建筑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发票,与取得土地无关的土地后期开发费用,应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流便函[2011]12号)
17、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其前期已经支付 的拆迁补偿费,无论政府返还与否,都不征收契税。(吉地税发〔2012〕24号)
18、外网配套费凡支付给电力、燃气、供暖等工程施工单位,取得建筑业 发票,并与取得土地无关的土地后期开发费用,不属于契税征税范 围,不征收契税。(吉地税发〔2012〕24号)
19、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吉地税发〔2012〕24号)
20、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21、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财税[2012]82号)
22、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12]82号)
2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2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财税〔2005〕45号)
25、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精神,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国税函〔2005〕903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这一规定在对象上只适用于拆迁住宅,不适用于拆迁非住宅;在拆迁补偿款用途上只适用于购买住宅,不适用于购买非住宅。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按建筑成本计算,下同)的,可视同被拆迁房屋与新安置房屋价值相同,免征契税;对被拆迁居民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对缴纳的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部分依照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吉地税发[2007]9号)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区域内原住户房屋拆除,采用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契税的标准,分两种情况掌握:一是发建成新房在原地等面积偿还原住户面积的,当地有同一地段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二是在异地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支付现房的市场价格征收契税。(吉地税发[2009]117号)
28、实物安置契税计税依据问题。开发公司委托房屋拆迁公司对被拆迁对象的房屋进行拆迁,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依照房屋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并经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载金额,计算征收契税。(长地税发〔2009〕154号) 29、关于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承受住房契税政策问题 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 对其重新购置 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 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 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 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 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 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 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追征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 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吉地税发〔2012〕24号)
第二讲 契税的减免税(三)
第一部分 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的十一种情况 1、企业公司制改造; 2、企业股权转让;
3、企业合并; 4、企业分立; 5、企业出售;
6、企业注销、破产;
7、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8、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
9、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0、社会力量办学; 11、事业单位改制。
二、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3、《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即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长地税发[2011]64号)。 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限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通知》(长地税发〔2011〕97号)。 5、《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减免税即时限时办结事项管理操作指南的补充通知》(长地税发〔2012〕3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7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483号)。
三、企业改制重组减免契税各类型需要的相关资料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所需资料: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和《纳税人附送资料清单》; 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3、企业的转制方案和申请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方案的正式批复文件;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5、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所需资料
6、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企业、新设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原企业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9、上手完税凭证或自建手续; 10、资产评估报告。
注:此处未标明改制一、改制二和改制三。 (二)企业股权转让所需资料: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和《纳税人附送资料清单》;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3、全体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4、《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5、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份构成及股份变动情况;
6、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7、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可以细化为“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增加的资料是否作为必备资料按照职能科室的要求为准。 (三)企业合并所需资料: 1、《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表》和《纳税人附送资料清单》; 2、《吉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专用发票;
4、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等部门批准盖章的《××企业改制方案》; 所需资料
5、被吸收合并企业法人的注销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等;
6、吸收企业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7、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上手完税凭证或自建手续; 10、资产评估报告。
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可以细化为“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具备规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手完税凭证或自建手续”、“资产评估报告”。增加的资料是否作为必备资料按照职能科室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