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形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以后的理论发铺(4)

2012-11-01 21:18

  在这里,尤为指出的是,麦兹格并非将所有的主观要素都回属于形成要件并望作是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而只是例外的将那些能够抉择不法及其程度的行径人的内心要素作为了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至于“成心”、“差错”等主观要素仍然保存在了责任领域。2战以后,德国刑法学大师威尔兹尔(Welzel)以“目的行径论”为基础提倡的“人的不法论”则完全将“成心”或者“差错”作为了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入而在不法形成要件阶段就区别了成心犯与差错犯。{八}(P四九)、{九} (P一一八)威尔兹尔以为,法的评价必须以“评价对于象”的存在构造为基础,乃至对于象的存在构造将抉择或者规制法的评价。而刑法就是以人的行径作为其评价的对于象的。{一0} (P二)根据威尔兹尔的见解,“客观的形成要件理论”将行径掌握为诱发外部世界因果性变化的行径,入而在行径概念中排除了行径人的主观面,是对于行径的本色构造的毁坏。威尔兹尔以为,“人类行径的特性在于通过对于因果事象的目的性操作,入而实现必然的目的”。{一0} (P二)于是,正如杀人行径将杀人的意思作为不可欠缺的要素1样,行径概念也是将指向客观事象的意思作为不可欠缺的要素的。在成心犯中,由于相符形成要件的行径的目的性是与刑法上的成心概念相统1的,所以成心是行径的本色的形成要素,入而与行径.1同回属于不法形成要件。{一一} (P二三)、 {八}(P五0) {九} (P一一九)在差错犯中,规范制止的仅仅是形成要件的部门内容即被评价为不留神的意思的行径(威尔兹尔以为,这1点与成心犯不同,在成心犯中所制止的意思行径是囊括结果在内的相符形成要件的行径的总体),于是在差错犯中所产生的结果是与意思行径相判别的差错犯的第二形成要件要素,其只是在结果是基于不留神的行径所发生的危险实现的这类形势上与行径之间存在联络瓜葛。于是,威尔兹尔以为,不遵照社会生活上所必要的留神或者者绝管拥有产生结果可能性的1般预见可能性竟然采纳步履的意思已经经不是责任阶段的题目,而理当是不法形成要件阶段的题目。{八} (P五0-五一)如前所述,威尔兹尔在不法形成要件阶段就区别了成心犯与差错犯,而对于于这类区别起抉择性作用的便是作为形成要件要素的成心或者差错,即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

  绝管目前的德国通说理论并无接纳威尔兹尔的目的行径论思惟,但“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概念已经经患上到普遍认同。“形成要件成心回属于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在今天的德国刑法学上(还没有是国际性的)已经经被普遍认同”。{一二} (P三二八)在韩国刑法学界,关于“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概念也患上到了广泛认同。形成要件区别为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与客观的形成要件要素已经经成为“定说”,并以为形成要件是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同1体。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中包孕成心犯中的成心、差错犯中的差错和目的犯中的目的等主观要素。{一} (P一三三)、{一三}(P一八九)、{一四}(P一三七)

  在邻国日本刑法学界,关因而否是认同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题目,则显露出较为凌乱的局面。从来的通说或者判例的态度遭到德国刑法学的影响,广泛认同主观的背法要素的观念。持此学说的学者包孕小野清1郎、团藤重光、大塚仁、大谷实、川端博、山中敬1等1批学者。绝管在这些学者中承认“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的理论根占有所不同,如小野清1郎、团藤重光、大塚仁、大谷实等由于将“形成要件”视为“背法有责的行径类型”,并主意责任责难上的强弱的定型化之悬殊必须要体现在形成要件中,这就请求在形成要件的定型性中承认成心或者差错的存在,即形成要件成心或者差错是责任要素的定型化,{一五} (P二六)、{一六} (P一二九)因此承认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的存在。而另外的川端博、山中敬1等学者绝管将形成要件视为“背法类型”而不是背法有责类型,但由于将形成要件掌握为个别化的犯法类型,夸张形成要件的“犯法个别化”机能,因此主意必须要承认成心、差错及目的等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的存在,这些主观要素抉择着犯法的类型。{七} (P一0一)、{一七} (P一五四)与此不同,曾经根威彦教授绝管也是基于对于作为形成要件机能之1的“犯法个别化”机能的夸张,以为完全贯彻犯法个别化机能时,形成要件就不理当仅仅是客观的、记叙的,而且还理当包孕主观的要素或者规范的要素,入而将成心、差错作为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一八} (P六0、 P六五)但由于曾经根威彦教授仅仅将形成要件视为行径类型而不是背法类型,主意形成要件相符性的价值中立性及与背法性之间的完整分离,因此绝管能够在理论上承认“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的存在,但却其实不承认那些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犯中的“心理进程”及偏向犯中的“内心偏向”等“特殊的主观背法要素”的存在。这是因为,曾经根威彦教授在背法论中主意“结果无价值”的客观背法论,因此以为背法的实质即法益损害或者危险的存在与否理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入行断定,目的等主观的背法要素其实不能抉择背法即法益损害或者危险的存在与否,入而否定了特殊的主观背法要素的存在。{一八} (P八六)、 {一九} (P九四、 P一八六)另1方面,以平野龙1为首的提倡法益损害说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者则对于通说理论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其中平野龙1、山口厚、斋野彦弥等学者主意只能限制性地承认主观的背法要素的存在(限制承认说),而中山研1、浅田以及茂等少数学者则主意理当完整否认主观的背法要素。{一五}(P二六)、 {二0} (P一二四)如持前1见解的斋野彦弥教授以为,原先形成要件作为诱发法益损害或者危险的行径类型,是由客观要素形成的,但例外地也囊括有主观要素即主观的形成要件要素,如“行使目的”、“不法领自患上思”等等于。{二一} (P六五)山口厚教授则从结果无价值理论动身,以为既然背法性的实质内容是法益损害或者威逼,而且法益损害的有无与行径人的熟识无关,就理当原则上否定主观的背法要素的存在。但山口厚教授却以为,当法益损害的危险成为形成要件的结果时,行径人的行径意思却例外地影响法益损害的危险的有无和程度,因此是背法要素。{二二} (P八六)可见,在山口教授的理论中,绝管没有承认“目的”、“内心偏向”等是主观的背法要素,但却唯独认定了在未遂犯这类危险犯中行径成心是主观的背法要素。实际上,斋野彦弥教授的见解与前述的麦兹格的见解是相同的,只是例外的承认目的犯中的目的、表现犯中的内心状况、偏向犯中的用意等特殊的主观背法要素,而关于成心或者差错等主观要素仍然回属在责任领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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