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哲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欣赏(共3篇)

2021-05-13 21:12

  说到哲学想必对于很多的小伙伴们来说应该都不会陌生了吧,它主要是由人的终极求知本性和人类生存、生活实践的终极需要所推动,应这种终极本性和需要而诞生。本文就整理了关于哲学方面的论文来供大家欣赏。


  第1篇:霍布斯与现代政治哲学方法论的奠基


  蒋小杰


  摘要: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方法是建构主义,这一方法的奠基者是霍布斯。他为这一方法铺就了认识论的基础,涂抹了实践理性的底色,并初步提供了建构主体、建构程序以及建构产出等基本构件。他对这一方法非自觉的初步应用基本型构了现代政治哲学的进展。但需要明确的是,霍布斯的工作只是为这一方法论进行了奠基,其本人并不就能称为建构主义者,他对这一方法的应用存在着严重的普遍性不足的缺陷。不过,这反倒使得方法论的探讨呈现为开放性,为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罗尔斯的政治建构主义提供了广阔的探索空间。


  关键词:建构主义;政治哲学方法论;霍布斯;罗尔斯


  政治哲学理论体系的创建始终面临着对自身所持有的正义规范予以正当性证成的任务,这一任务已然承带了对正当性证成方法的先在选择。在现代政治哲学的语境之内,由于主体性资源的开掘,特别是在康德掀起对主体理性能力的批判之后,政治哲学体系的创建与证成方法的选择愈益成为二而一之事,至1980年代罗尔斯旗帜鲜明地提出“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现代政治哲学的方法论才最终得以定型。在此之后不断的调整和更新中,“建构主义”因其所具有的综合性和一般性的特质,能够较好地兼容诸如直觉主义、功利主义、基础主义及历史主义的证成范式,逐渐被认可为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方法。建构主义方法并不是在罗尔斯这里才遽然而成,而是现代政治哲学长期发展的结果,有学者甚至还疑惑性地提出了“是否在逻辑上导致了三个阶段的划分,即从霍布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端)到康德(以理性为最高原则的经典启蒙观念),再到罗尔斯(现代政治哲学的复兴与自觉的建构主义——主要从方法论上来考虑)?”当然,目前还只是明确了康德与罗尔斯两者在建构主义方法论确立过程中的凿凿地位,而对霍布斯的地位持保留态度,认为有待“详细的阐述”。①本文以此疑惑为基本的问题意识,以建构主义为理论视角,详细考察作为霍布斯与现代政治哲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回答如下几个问题:作为现代政治哲学核心方法的建构主义有哪些方面的基本规定?霍布斯建构方法的认识论基础是什么?霍布斯在哪些方面为建构主义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型构范式?霍布斯建构方法对现代政治哲学奠基性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霍布斯建构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进一步的推进?


  一


  作为对正当性证成的一种方法,建构主义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即便罗尔斯本人也经历了从道德建构主义到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变。前者被罗尔斯称为康德式建构主义,其特征是“赋予正义和德性义务以内容的特称绝对命令被看作是由一个建构程序(绝对命令程序)规定的,该程序的形成和结构镜射了我们的实践理性的两种能力以及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道德的人的地位”。①后者则被表述为“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如任何时候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②


  简言之,建构主义是基于主体的实践理性能力,通过特定程序的设计、运用实践推理最终导出规范原则的方法,它把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的产出看作经过特定实践理性程序审查的结果,其有效性和确定性仅受主体实践理性自身的约束,否定任何外在于主体理性之外的其他力量对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所做出的基础性抑或普遍性的支撑。“建构主义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指明了公民在良序社会中将其所产生的首要原则视作为正义的理由,在建构这些原则的程序之外不存在任何的正义理由;某些其他的正义理由也只能在由建构得来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加以确定。”①


  二


  如果着眼于西方哲学史整个的演进历程就不难看出,建构主义方法其实是现代认识论转向在实践领域深入推进的产物,它使得任何正义原则都要最终被诉诸理性主体自身以获取其正当性的证成。自笛卡儿确立主体性原则之后,现代认识论把知识的来源和确定性的根据最终都落实在主体内在的“观念”之上,这样就逻辑性地拒斥了存在论意义上所谓的外在于主体的“实在”对知识之确定性的始源性规定,古典语境之下先在性设定的东西,例如理念、至善抑或上帝,亦已不足以成为正当性的籍资与支撑。霍布斯的建构方法正是奠定于这一由笛卡儿所开辟的认识论转向的基础之上的,他通过对这一方法非自觉的使用为现代政治哲学确立了知识论基础,使道德规范和正义原则从先在的客观秩序的规定中脱嵌出来,嵌套在主体的心灵或人性的激情之上。


  霍布斯的“强建构意图”更体现在他对政治物体的全新建构之上。他直言不讳地声称,政治物体,即国家(commonwealth),“是由人们的意志与契约造成的”,④这是人类模仿上帝用以创造世界的技艺所创造出来的“人造物体”。⑤如果说对自然物体进行研究的自然哲学还存在着不能够完全得以确定的内容,那么研究政治物体的公民哲学(亦即政治哲学)则完全不需要有如此担心:“研究每一对象的科学都得自对这一对象的原因、制作和建构的预知,因此,哪里有已知的原因,哪里就有证明的余地,原因还有待寻求的地方证明也是不可能的。……公民哲学是可证明的科学,因为正是我们自己创造了国家。”⑥正是因为霍布斯把国家这一政治物体视为完全意义上的人为结果,因此我们也就能够对之进行完全意义上的建构:通过正确地运用分解-组合法,落实利维坦这一人造物体的最为基础的构成支点,并据此做出所有的推理,所产生的结果也就必然地具有了全部的正当性和权威性。霍布斯如此宏图大志的展开成就了其全新的政治哲学体系,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是近代所特有的第一次尝试,他企图赋予道德人生问题,同时也是社会秩序问题,以一个逻辑连贯的、详细的答案。……霍布斯第一个感觉到,必须探寻一个关于人和国家的新的科学,他也第一个找到了这个新的科学。此后所有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都明确地或缄默不语地建立在这个新学说的基础上。”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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