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哲学毕业论文优秀范文欣赏(共3篇)(9)

2021-05-13 21:12


  五、凯尔森的正义哲学理论


  凯尔森认为,他所创制的纯粹法学理论“引出了法律哲学与实证法律科学的分野”。⑤在我看来,凯尔森为这一分野提供了两方面的论证:一方面,在于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恒定客体。科学知识必须限定在具有必要真值特性的判断上,那么实证法律科学也必须符合科学的特性,其研究对象是恒定客体,即构成所有实证法律规范基础的通用结构。这种通用结构的知识通常表现为具有必要真值特性的基于假想的判断。关于规范与法律体系共通性的科学问题完全可以“毫不含糊地通过客观方法得以澄明”。⑥首先,研究对象的状态差异使得法律科学与法哲学的区分十分必要。法律科学关涉规范判断的表达,规范又与法律体系统一体的必要性相关,而法律体系又是一个合法性的必要集合。另一方面,法哲学关涉的是规范的内容,这不需要对自身做进一步的关联。“总体来说,正义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备选范畴,而非必要范畴。”⑦因此,“是否存在裁决正义价值冲突的客观理据”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或许这种理据在某种情形下是存在的,但仍然存在着两条截然不同的路径:一是法律科学的路径,旨在了解与描述它的研究对象;另一是法哲学的路径,旨在对其研究对象进行价值评估。


  由此可见,凯尔森为其规范伦理相对主义所寻找的依据建立在关涉人类理性或理性知识范围的元伦理学的考量之上。凯尔森认为,理性知识仅仅当客观且令人信服的方法存在时才是可能的。这种方法由逻辑原则的应用及某些自证原则的确立所组成;就法律而言,这便意味着基础规范与效力递导原则的确立。正如凯尔森在其他语境中所言,这些方法的运用意味着关于合法性的判断“不仅仅与判断主体相关联时能为真,而是对所有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为真”。②可是这种方法却无法应用于关于正义的判断。关于正义的判断做出相似的主张去“表达一个客观价值。根据它们的意义,它们所指称的对象具有普遍价值。它们预先假定一种客观有效的规范”。③然而,这种客观有效的规范无从发现。因此,关于正义的判断并不具有独立于特定主体心理境况的客观意义。相反,它们仅具有主观意义。关于正义的判断“仅仅是主体对某些认识对象情感态度的直接表达”。④如果凯尔森对道德术语——例如正义——的意义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他关于正义判断的观点已然属于自然主义立场。根据自然主义的观点,价值是一种事实;道德术语的意义完全可以通过道德领域外的术语——人们的情感态度——加以分析和定义。这将会使凯尔森的正义哲学成为心理学、社会学甚或社会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正义的存在将随之成为一种由个体、群组或社会所实际采用之价值判断标准的事实问题。然后,对正义存在的否定将真的毫无基础。但是,正义作为一个事实存在是一回事,而正义作为一个价值存在则是另一回事。如果凯尔森的理论是圆融的,则他不能将“人们相信何为正义”意义上的标准,弱化为“何为正义”意义上的标准。换言之,我们不可能将正义的法哲学问题弱化为社会学或心理学问题。如果凯尔森这样做了,则他在“应该为何”来自于“实际为何”这一断言中,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六、伪绝对主义者凯尔森


  凯尔森摒弃作为一种非理性理念的绝对正义,而秉持相对正义观点。他坚定地认为,他的相对主义观点能够更好地解决存在利益分歧的竞争主体之间的冲突问题。因此,凯尔森的立场同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的立场十分相似。韦斯特马克写道,“能够推己及人吗?在道德上不存在绝对的标准,他们一方面抱持宽容的态度,而另一方面则会在判断时更严苛地批判。”①凯尔森也相信,他的相对主义正义哲学暗含着宽容原则。凯尔森曾有此问:“什么是这一相对主义正义哲学的道德正当性呢?”②他的答案是自己的相对主义正义哲学具备道德正当性:


  最终,凯尔森声称有权利将自己的观念和意志强加给有谬误的他者。实际上,凯尔森的宽容原则仅仅适用于那些碰巧赞同他观点的人。那些不赞同他观点的人被看作不是其法律王国的合适居民。既然他们是谬误的,那么矫正他们的错误观点,强加以正确的观点,甚至不惜武力,当然是正当的。如果是这样的,那么结果证明凯尔森是一个“伪绝对主义者”,因为他竟然标榜了正义的绝对价值标准。诚然,凯尔森告诉我们,他摒弃建基于宗教信念之上的绝对正义,而采信建基于共同信念之上关涉一个价值体系的正义。而后,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的正义性判定问题是一个是否符合法律的问题。为了恰当地回答这一问题,凯尔森假定一定存在一种唯一的绝对正义标准,其能够为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遵从。由于凯尔森所采信的是建立在科学事实基础之上的价值体系,他便得出结论认为,该体系的效力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他个人,而且能够推及所有的理性主体。当“解说者自己的国家变成了唯一而且绝对的法律权威,即在法律世界神一样的存在”③时,这一立场同教条主义和法律帝国主义之间就仅剩一步之遥了。这是凯尔森自己对于绝对主义者立场的描述,却也极具讽刺意味地契合了他自己的立场。如果上述分析是正确的,那么凯尔森的这一立场必须被摒弃。诚然,凯尔森是一位伟大的法律哲学家,但是他不能被看作是“法律世界里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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