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工艺流程
XXXX市朝南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包括以焚烧炉等构成的焚烧发电系统,垃圾储运、给产生等辅助工程以及由烟气净化系统、渗滤液收集、炉渣、飞灰处理系统等环保配套措施。
1.3.6 项目组成与工程内容
本项目由生产工程、辅助工程等内容组成,主要包含进场区、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包括垃圾接受/卸料区、焚烧炉和烟气处理等)、辅助生产区及道路工程等。 主体工程 垃圾焚烧 发电机组 表1-2个工程简介 500t/d炉排炉垃圾焚烧炉,处理量1000t/d 两台10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辅助工程 供水系统:采用红口輋水库水和城市自来水供水 排水系统:清污分流 冷却系统:机力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 除灰渣系统:灰、渣分除,渣综合利用,飞灰固化后安全填埋 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系统和仪表用压缩空气系统 辅助燃料:轻柴油 垃圾:由环卫部门用密封车送入厂区。配套41×24m2,容积约42700m3垃圾坑 环保工程 烟气处理:S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另外还有除臭装置 渗沥液处理: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RO反渗透膜处理,用作为循环冷却补充水 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二级接触氧化生化处理+中水深度处理 雨水:设一座150立方米的水池收集生产区十五分钟的初期雨水,初期雨水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20分钟后的雨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附近水体 公共工程 进场道路、厂前区、办公楼、厂区道路及绿化 1.4 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项目工作有序推进:一是已迁坟 241 多穴;二是组织机械开挖进场道路,全线贯通 3.5 公里;三是组织机械清理地表,铲除树木,已完成清表工作;四是平整土地约 63 亩,开挖土石方约 32 万立方米;五是完成工程地质初步勘探工作。
目前,已累计投入资金约2000余万元。
环评工作顺利开展,完成在项目选址2.5公里范围内环评公众参与公示,进行二噁英取样监测工作,完成环评第二次信息公示,力争11月20日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已取得《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书》(粤国土资(预)函〔2014〕50号)。取得《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规划意见》。取得《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初步意见》。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证明》(粤国土资(地灾)备字〔2014〕69号)。取得《关于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矿床的审查意见》(粤国土资矿查〔2014〕047号)。取得《使用林地审核意见同意书》(粤林地许准〔2014〕514号)。取得《关于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建设意见的复函》(文物压覆证明)。取得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XX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的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4〕218号)(本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招标核准制度,竞争性配置招标的核准批复文件(附件2)等同于立项文件,无需再进行核准)。节能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电力接入等工作正稳定、快速推进。在XXXX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协助下,所有前期工作力争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
2.风险调查
2.1风险调查遵循的原则
公众参与调查遵循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力求达到科学、客观、公正和全面。 (1) 体现公众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事件和知情权,维护绝大多数公众利益,提高公众对项目建设的参与意识。
(2) 通过现场调查让群众了解本项目建成后的生产运行情况和环保措施执行情况,包括有益的和有害的影响,长期的和短期的影响,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3) 综合反应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态度。 (4) 公众参与对象应具有代表性、真实性、广泛性,参与方式公开、平等。
2.2 调查内容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开展风险调查的范围为“凡项目涉及到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都应纳入调查范围,应当涵盖拟建项目建设和运行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范围。”
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调查范围包括受本项目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群体,主要包括: (1) 项目选址征地范围内及周边受影响的群众,主要包括风华村、仙斗村等; (2) 走访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主要包括两英镇政府等;
(3) 走访XXXX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等。
2.3 调查的方式及方法
采取公告、公示、走访群众、实地勘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利益相关者相关意见和方法进行调查。
2.4拟建项目的合法性调查
(1)该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000年,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通知中,要求垃圾焚烧目前宜采用炉排炉为基准的成熟技术,审慎采用其他炉型的焚烧炉,禁止使用不能达到控制标准的焚烧炉。炉排炉在我国使用时间较长,技术基本成熟。经过几年的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第二代、第三代机械炉排炉技术已经逐步得到国家环保局等部门的认可。
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颁发了计价格[2002]872号文《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指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的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该通知还要求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改革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等等。
2002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出了《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文)。该通知要求各地区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为垃圾处理产业化创在基础条件,新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垃圾处理设施。要将城市垃圾处理经营权(包括垃圾的手机、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垃圾处理权的公平竞争。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提高垃圾收集转运系统的配套程度。《意见》对引进社会资本的运作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指引,如:承担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投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20%,经营期限不超30年。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等。而对于投资方的财务收益率,则指示:当地政府
或所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他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垃圾处理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等等。
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月4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方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属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
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研究拟定了《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合理选择处理方式。本着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成本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卫生填埋、清洁焚烧、生物处理等垃圾处理方式。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清洁焚烧处理技术;对于实行可降解有机垃圾分类回收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手机的地区,不易采用生物堆肥技术。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指出: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对垃圾处理适用技术指出:城市人口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爱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2、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省、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家《“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到2015年,直辖市、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