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主题 消防安全 第 19 章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0年1月6日 a. 严禁供电系统负载运行,一旦供电系统负载时,应立即关闭一些不必要的设施设备电源,防止电路超负荷而引发火灾。
b. 对供电系统和仪器设备电路系统定期检查、保养,防止电路老化破损,短路引起火灾。
19.4.4定期检查
19.4.4.1 定期检查实验室火灾警报系统是否正常。 19.4.4.2 定期检查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19.4.4.3 所有的防火设备都有固定的颜色便于识别。
19.4.4.4 定期检查便携式灭火器是否在检定合格期内,以及是否在指定位置。 19.4.5 消防安全培训
19.4.5.1 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指导和培训。 19.4.5.2 制定减少和避免火情风险的计划。 19.4.5.3 定期进行失火消防演练及火灾自救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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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主题 水灾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 20 章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0年1月6日 第20章 水灾及其他自然灾害
20.1 目的
为了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在水灾、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发生时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特制定实验室自然灾害应急方案。 20.2 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防止和应对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20.3 职责
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方案,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方案。 20.4 管理要求
20.4.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可行的自然灾害应急方案。
20.4.2 办公室负责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及时掌握水灾和其他自然灾害后的生物危害控制程序和办法。
20.4.3实验室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物的性质、数量和存放位置,应熟悉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布局和设备。
20.4.4 当遇水灾、地震或其他自然灾害时,应采取隔离污染区域和污染源、有效消毒、疏散人员等紧急措施。
20.4.5 对危害进行评估,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灾害的损失。
20.4.6 建立完善的灾害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灾情及时报生物安全负责人及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及时处理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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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主题 紧急撤离 第 21 章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0年1月6日 第21章 紧急撤离
21.1 目的
生物安全实验室出现紧急情况时,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紧急撤离实验室提出要求。 21.2 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出现生物安全事故、火灾、水灾、地震等意外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和撤离。 21.3 职责
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紧急撤离程序,办公室负责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行动或要求。 21.3 紧急撤离要求
21.3.1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紧急撤离方案。
21.3.2 实验室考虑到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放射性等紧急情况和火灾、地震、水灾、冰冻、人为破坏等任何意外紧急情况,分别采取措施,使留下的建筑物处于尽可能安全状态。
21.3.3 所有人员(包括来访者)都应熟知紧急撤离程序、撤离路线和紧急撤离的集合地点。
21.3.4 实验室最少每年组织一次紧急撤离演习。
21.3.5 检验科科长应确保用于急救和紧急撤离程序的设备可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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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主题 样品的运送 第 22 章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0年1月6日 第22章 样品的运送
22.1 目的
为了加强传染性样品运输管理,防止病原扩散和感染,制订样品运输的要求和规范。 22.2 范围
适用于实验室样品的运送。 22.4 职责
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审批传染性样本运送计划;菌(毒)种保管人员负责毒种、样本的保存和发放;运送人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的规定运输样本。 22.4 运送要求
22.4.1所有样本的运输应以防止污染人员或环境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实验室。 22.4.2样品外部运送要求样品包装和运输须满足铁路、民航以及公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样本须内外两层包装。
a. 内包装须不透水、防泄漏、能完全密封的主容器。有结实、不透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包装。在主容器的表面贴上标签,表明样本类别、编号、名称、数量、时间等信息。在主容器和辅助包装之间填充吸附材料。在辅助包装外面须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包括有样本的数量表格、危险声明、样本鉴定材料、发送者和接收者的信息等。相关文件须用防水袋子包装后贴在外包装上面。
b. 外包装应印上或贴上生物危险标识。
c. 样品保存条件。根据环境的温度和压力选择不同的制冷条件。
d. 重大动物疫病样品的运送需要专人护送,一般疫病样品的运送按有关规定委托邮政系统运输。
确保样品运送的可追溯性。应建立样品接收和运出清单,清单应包括样品性质、数量、交接时间、包装状态、交接人、收发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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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 主题 样品的运送 第 22 章 第 1 版 第 0 次修订 颁布日期:2010年1月6日 22.4.3 样品在实验室内传递,应严格按照样品传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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