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二章 报送披露信息
第八十七条全体合伙人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二十三章 风险提示
第八十八条 风险提示内容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可能面临以下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与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或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对所投项目带来负面影响。 2、投资项目风险
因政策、文化及市场环境的变化、项目合作方运营管理能力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挂牌及参与已挂牌企业的定增投资项目的收益及现金回款困难,导致本合伙企业投资流动性不足及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亏损的风险。
3、投资机会竞争性
本合伙企业所投项目具有高度竞争性,尽管普通合伙人与项目合作方建立了长期信任的关系,但普通合伙人仍面临其他投资实体的竞争,可能无法为本合伙企业实现最理想的投资价格及条件。 4、管理风险
在合伙企业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普通合伙人的投后管理水平会影响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能够按时足额退出。如普通合伙人对项目的投资标的获取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会影响合伙企业财产以及收益的按时足额退出。 虽然普通合伙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是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在投资期间普通合伙人无法继续经营相关业务,则可能会对合伙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5、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
国家政策变化等,所投项目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保证其投资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6、 税务政策风险
中国税务政策变化可能对本合伙企业发生不利影响,从而加重本合伙企业的 税务负担,并可能给合伙企业财产带来风险。
第二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违约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应当依法或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3、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章 其他
第九十条 通知
1、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通讯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给有限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传真:
电话: 收件人:xxx
2、给各有限合伙人的通知发送至各有限合伙人另行书面通知的通讯地址。任何有限合伙人可随时经向有限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变更其通讯地址。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可随时经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而变更其通讯地址。
3、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3.1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送至上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3.2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速发出的情况下,通知邮寄至上述的地址后十日视为送达;
3.3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至上述的地址后五日视为送达;
3.4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至上述的收件人传真号,且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第九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三条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第九十四条 本协议全体合伙人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合伙人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年度报告、查阅财务账簿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信息承担严格保密。 第九十五条 签署文本
1、本协议正本由各方分别签署后合成一份完整版本,一式若干份,各签署方各执壹份,有限合伙企业保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为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版本。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基金业协
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2、各方同意为工商登记注册之目的于本协议签署同时另行签署与本协议内容实质一致的简式版本,前述简式版本应当在签署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工商登记。
3、简式版本合伙协议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章 填写事项
第九十七条 必备证件
1、有限合伙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合伙协议书:
1.1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受益账户存折/银行 1.2有限合伙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受益及受益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出资
2.1合伙企业不接受现金入伙,合伙人须从在中国境內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缴资金划付至合伙企业基本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 称)[ ]XX万元”。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合伙人指定的投资受益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2.2通过以下方式出资入伙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不予确认入伙金额,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出资人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合伙企业保管账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合伙企业保管账户的; (3)由合伙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合伙企业保管账户的;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入伙资金的情形。 3、签约
3.1提交受益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壹份。受益账户在合伙企业终止
且投资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3.2 提交本项下第1.2 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