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2)

2020-11-27 11:36

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

竣工验收之日止。对于缺陷责任期已满而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工

程项目,相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明确具

体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单位限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主要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级监督机构和相关从业单位、人员

的资格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

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

(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

阶段交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

(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受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

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

工作的经验交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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