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或其委托的港口监督机构依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
责相关水运工程的主管监督。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负责主管监督的工程委托下级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负责主管监督。
依照本条规定负责主管监督工程项目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部门、港口管理部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监督机构。
第七条 省、市级监督机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结合
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监督
工作计划,确定各级监督机构主管监督的具体项目。
第三章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情况;
(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
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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