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
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
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三)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
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
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
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
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
质量不合格情况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
单位进行修复或者返工。工程实体修复或者返工完成后,经试
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
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实体检测、外观
检查及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进行监督,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
程交(竣)工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质量评定报告后,可以组织必要的核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
改。
监督机构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
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
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质量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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