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6)

2020-11-27 11:36

点及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

规定。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

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

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

标;必要时监督机构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桩基和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

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隧道二次衬砌、软土地基处理、高边

坡、码头工程桩基和基础、船闸主体(构件防腐前)、房建工

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者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

测。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和检测情况每季度向监督机构报告工

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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