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及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和阶段交工)质量评定的相关
规定。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
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
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
标;必要时监督机构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测。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桩基和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
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隧道二次衬砌、软土地基处理、高边
坡、码头工程桩基和基础、船闸主体(构件防腐前)、房建工
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者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
测。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查和检测情况每季度向监督机构报告工
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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