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向主管监督机构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附件1)。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
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表,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
系方式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
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
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2),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监督机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告知原因(附
件3),并同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履
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建设工程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
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 主管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
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质量控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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