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及审查评估要求及方法(2)

2020-12-05 00:28

工作指导

序。商业银行应向监管部门说明母行和附属机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向监管部门证明集团及单家附属机构资本充足。

第一节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资本评估的主要管理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银行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外部环境,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批准本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二)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评估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的框架,实现银行风险和资本的紧密结合。

(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评估工作相关政策,监督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政策和执行机制,定期听取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确保本银行有足够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充足的评估工作。

(五)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确定审计部门在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工作中的角色和职责。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开发和运行,执行资本规划,确保持续满足董事会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目标。

(一)深入了解本银行所面临主要风险的特征、性质和程度,理解资本充足程度与风险水平、管理能力、资本持续补足计划之间的关系,确保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复杂程度与本银行风险轮廓和发展规划相适应。

(二)组织制定本银行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经济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组织开展本银行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建立一套评估各类风险的框架和体系,确保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四)配备足够的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资源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本银行的评估工作,界定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

(五)采用计量模型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方法和工具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定期听取验证工作的详细汇报。

(六)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关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定期监测和报告风险暴露以及银行风险轮廓变化对资本需求的影响。根据重要性和报告用途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各类报告的发送范围、报告内容及详略程度,确保报告信息与报送频度满足本指引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需要。商业银行的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主要风险水平、发展趋势及其对资本水平的影响做出评价;

(二)对计量体系中关键假设的敏感性和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确定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抵御各种风险,并达到既定的资本充足率目标;

(四)根据银行报告的风险状况,评估未来的资本需求,并对银行的战略计划做出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定期独立审查机制,以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合理性。审查可由内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范围包括:

(一)内部资本评估程序的合理性。

(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所用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内部评估使用的情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压力测试和对各种假设及参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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