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
第二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内部资本评估程序应覆盖本银行面临的所有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本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能力,设定高于第一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的内部资本充足率水平。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设定主要风险的判断标准,确保内部资本能够抵御主要风险。实质性风险应包括那些独立评估时风险程度不高、但与其他风险一起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涵盖的风险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涉及但没有完全覆盖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二)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中未涉及的风险,如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等。
(三)商业银行的外部因素、特别是经济周期带来的风险。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对单个交易对手或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评估,对本银行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资本能够抵御资产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资产组合信用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交易对手或信用风险暴露之间的相关性。
(二)信用过度集中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
(三)正常经营环境和压力情景下,资产组合相关假设受到冲击时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
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建立信用风险评估体系,估算资产组合特征及信用风险、资产证券化等复杂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大额信用风险暴露和风险集中度风险等。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建立针对操作风险的评估框架,将本银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及缓释政策执行情况与资本要求挂钩。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中完善对市场风险的评估和计量,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交易工具流动性、杠杆率、交易头寸集中度和单向市场等因素。
(二)相关性系数等重要模型参数发生变化时的风险变化情况。
(三)交易账户新增风险的资本要求,包括信用迁徙、违约、信用价差变化等带来的影响。
(四)压力情景或极端事件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资本要求。银监会鼓励新资本协议银行运用风险价值等技术计量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运用压力测试等手段确保压力状况下的资本充足。
商业银行在评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时应考虑下列情况:
(一)利率变动对银行账户表内及表外风险暴露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利率变动应包括收益率曲线平移、扭转、倒挂等情形。
(二)压力情景、极端值等对假设冲击的影响。
(三)针对偿还权利、未到期存款、提前支付等行为特征假设发生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评估体系,确定资本要求,并分析资本水平对本银行获取流动性能力的影响。
(一)应确保对本银行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外部市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二)应根据本银行经营特点和经营所在地的市场流动性特点,评估主要流动性来源受到实质性影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应考虑融资渠道较单一、主要依赖批发市场融资或者严重信赖不稳定融资来源对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