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
(四)应考虑已卖出资产重新计入表内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五)应对本银行有关流动性产品的假设进行持续验证。
(六)应通过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关注特殊事件、经济下行或流动性逆转市场状况的流动性风险,并确保资本充足。
第二十四条 对于尚难以量化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识别、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索这些风险的管理技术和工具。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汇总各类风险时,应充分考虑风险之间的传染性,适当考虑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商业银行在考虑风险相关性和分散化效应时应有长期实证结果的支持,对总体风险计量方法和假设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应进行保守性调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银行特点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风险加总,并对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做出判断。商业银行应基于对单个风险的定义和计量结果进行风险加总,协调各类风险的计量参数和计量范围,确保对计量结果进行有意义的加总。
第二十七条 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采用模型工具进行资本评估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验证程序,采用多种技术和评估手段论证模型的适用性,确保风险计量达到设定的置信水平。商业银行应根据验证结果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和模型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持续改进。
商业银行可参照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指引》的要求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模型进行验证。
第三节 资本规划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设立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滚动目标,并根据对当前和未来的资本需求制定资本规划。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资本充足率目标,并充分考虑对本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影响的外部条件和其他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经济金融市场环境变化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商业银行设定的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不应低于监管当局确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的资本规划应兼顾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确保当前资本需求、预计资本支出、目标资本水平和外部资本可获得性与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匹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计划外的资本需求。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作为资本的各类资本工具应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有关定义、扣除和记入规则,商业银行应评估资本工具抵御风险、吸收损失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进行严格及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确保发生不利影响事件或市场条件变化冲击时资本充足。
第三章 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内容(SRP)
第一节 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审查
一、信用风险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的标准、程序和覆盖范围,确认分类标准的合理性和合规性、标准执行的一致性以及信用风险暴露的全覆盖,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覆盖所有信用风险暴露,防止少提监管资本的漏提。
第三十四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清晰界定了内部评级法覆盖的信用风险暴露的范围,并一致地执行,防止监管资本套利。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评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所采用的违约、损失、经济衰退期等关键定义的合理性,掌